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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另类思路

发布时间:2005-09-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22

 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为了追求规模协同效应或财务协同效应,纷纷从横向或纵向设立或控股企业。而为了管理的需要,这些企业一般采取一个总机构进行全面管理。如何维持总机构运作所需的费用呢?这是可以筹划的,下面先举例分析。
 甲集团为了追求成本领先战略,最近全资购买了1家上游丙企业,以保证原材料的供应稳定和价格合理。加上集团先前已拥有的2家全资企业乙和丁,甲集团共有3家全资企业。甲集团本部注册经营范围较广,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但实际上还未曾从事具体生产经营行为。
 据预计,甲集团本部年管理费支出需600万元。对此,甲集团财务负责人认为拟按所属3家企业总收入2%的比例收取。假定3家企业总收入均为10000万元,不过新收购的丙企业为资不抵债(累计亏损较大,按现有获利情况,大部分亏损是难以从税前有效弥补)。
 财务负责人按照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所属3家全资企业每年需提取管理费200万元。因3家企业不能合并纳税,而丙企业亏损,故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只有乙和丁两家企业的400万元。同时,丙企业上交200万元,加重了其扭亏为盈的难度。
 为甲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获悉后,经过分析认为企业不应采取提取管理费方式,而应采取销售方式。
 其理由为:应将整个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不应只考虑集团本部或单个企业。丙企业因亏损较大,提取的管理费难以在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应向所有全资企业同比例提取管理费,所以企业应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销售方式具体思路为:甲集团本部的经营范围中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甲集团本部可适当扩大市场营销职能,独家经销乙和丁企业的部分获利产品,从中获取一定利润来维持集团本级开支。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发电〔2004〕62号)的规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集团本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筹划测算,如独家经销这些获利产品,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扣除购进成本3200万元、固定费用6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0-3200)×17%×(7%+3%)=13.6万元后,还可获一定利润。
 对整个集团来讲,运作方式改变后,对外的销售收入并不变,增值额不变,增值税也不变;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的城建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相同,故附加税费也不变。只不过因集团本部的买进和卖出,产生重复计缴印花税2×3200×0.0003=1.92万元,以及增加集团本部的一些诸如发票工本费和人员经费等(这些费用较小暂不考虑)。
 经比较,采取销售方式集团本部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600万元可全部在税前扣除,较收取管理费方式可在税前多扣除200万元,减去增加的印花税1.92万元,对整个集团来讲可在税前多扣除198.0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8.08×33%=65.3664万元。
 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指出,由于集团处于成长期,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较多,业务招待费也较多,所属企业所列支的这些费用近几年超过了税法的扣除比例,都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采取销售方式,相当于增加了这些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即乙和丁企业销售给集团本部的收入)3200万元,税前扣除的限额广告费(税前扣除率为2%)增加了3200×2%=64万元、业务宣传费增加了3200×5‰=16万元、业务招待费增加了3200×3‰=9.6万元。集团本部也可合理、合法地列支部分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从而尽量避免这些费用的纳税调整。
 据上分析,我们可进一步将筹划思路归纳为:对集团公司,为了维持集团本部的费用支出,是采取收取管理费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有选择。
 当所属全资企业均有利润时,可采取提取管理费用方式;当所属全资企业有的企业为亏损时,则要具体考虑采取销售方式,分析比较采取收取管理费方式与销售方式的影响,对销售方式的利润大于管理费方式,则采取销售方式,反之,则采取管理费方式;当所属全资企业存在广告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超限额时,则要综合分析比较,而选择合适方式。
 总之,在具体筹划分析时,要合法、合理、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兼顾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又要考虑有关新办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更要避免作为关联交易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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