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增值税正式迈入税收法定时代。新法引入“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全新制度概念,给广大企业财务、税务实务带来全新挑战。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5号公告),把实施条例中原则化的条文转化为可落地执行的实务规则,同时一并厘清扣税凭证、税收优惠、资产重组、发票折扣、放弃免税等多项长期存在口径分歧的问题。这份公告不是简单复述法条,而是对新法实施半年以来实务争议的集中回应,既划定进项抵扣的红线,也释放制度善意,对几乎全部市场主体都有直接影响。
一、发文背景:新法落地后的现实缺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创设“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规则,确立核心逻辑:如果企业购进货物、服务用于一项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经营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原则不允许抵扣,贯彻增值税“征扣一致”底层逻辑。
但条例只给出原则性判断标准,没有列举具体情形。2026年上半年新法实施之后,实务中出现大量困惑:收到保险赔款、政府财政补贴、合同解约违约金,对应的进项税要不要转出?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发生的中介服务费,进项还能不能抵扣?同类业务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企业面临政策不确定风险,资本运作、并购重组、政府补助占比高的企业,税负测算、交易方案设计都遇到现实障碍。
与此同时,旧体系下部分碎片化政策、历史文件,已经与新《增值税法》规则发生冲突,亟需清理整合。另外资产重组、农产品发票、教育医疗免税、商业折扣开票、放弃免税权等实务老问题,长期存在执行口径差异,需要统一规范。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25号公告应运而生,既是补全新法配套口径,也是化解税企争议、稳定市场预期的制度安排。公告明确,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至8月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业务,也可以追溯适用本公告规则,给企业留出补救空间。
二、文件核心内容:两套清单+多点补位,读懂政策释放的信号
通读公告,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就是设置正反两份业务清单,把模糊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具象化,这也是整个文件的基石。除此之外,公告还对凭证、优惠、重组、开票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补完善。
第一,正面清单:六类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允许正常抵扣。
虽然这些业务本身不产生增值税销项,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企业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包含取得保险赔付、接受各类资产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自身应税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与销售收入数量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可以看到,这一类大多属于补偿性质、被动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企业主动开展资本经营类业务,政策充分考虑商业实质,避免企业不合理增加税负。例如企业收到与销量不挂钩的产业扶持补贴,为申请补贴发生的审计、咨询服务费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不用做转出。
第二,负面清单:四类业务明确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必须转出。
重点包括: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境外业务、有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不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这一部分对投资类企业、频繁做股权并购重组的集团冲击最大。举例来说,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发生的尽调费、评估费、律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计入交易成本,企业做并购方案时,必须把这部分税负纳入测算范围。
除两大清单外,公告还解决一系列实务痛点:
1.完善资产重组增值税链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情形下,接收企业后续转让取得的金融商品,允许直接承继原转让方的买入价,避免重组环节造成税基断裂、重复征税,解决过去各地口径不一的老难题。
2.补全不动产取得形式:明确增值税优惠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含抵债、资产重组等全部现实场景,消除政策漏洞。
3.统一概念口径: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免税教育机构范围、门票收入征税边界。
4.更新征管规则:调整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备案管理;规范电信捆绑销售、商业折扣发票开具规则。
5.同步废止一批旧文件,完成新旧政策衔接,清理与新法冲突的历史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理解文件透露出的导向:增值税“征扣匹配”不是简单“所有不征税收入一律进项转出”,而是区分业务性质。被动补偿、捐赠、补助类,政策给予包容;企业主动开展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这类资本经营活动,则严格落实征扣一致原则。
三、这份公告想要达成的政策目标
第一,消除新法实施的执行不确定性,统一全国执法口径。把条例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清晰可对照的业务清单,减少税企争议,让税务机关执法有标尺,企业做账报税有依据。
第二,坚守增值税底层机理,落实征扣一致原则。增值税链条逻辑是“有销项才允许抵扣进项”,对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这类资本经营活动,本身不产生增值税销项,对应的进项不允许抵扣,堵住制度漏洞,维护增值税税制公平。同时又设置正面清单,对补偿、补助、捐赠等业务不“一刀切”转出进项,兼顾企业合理诉求。
第三,保障资产重组、市场重组业务平稳运行。通过金融商品买入价承继规则,打通资产重组环节增值税链条,服务国企改革、企业并购重组,避免制度设计不当阻碍正常市场资源整合。
第四,完成新旧制度有序切换,清理过时旧政策。废止与《增值税法》冲突的老文件,实现旧规则向税收法定新体系平稳过渡,维护税法体系内部统一。
第五,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尤其是投资类企业、集团公司、经常取得政府补贴的实体企业,明确交易的税务成本,方便交易前期商业测算、商业谈判。
四、纳税人应当如何遵循与应对
(一)梳理存量业务,用好追溯适用窗口期
公告可以追溯适用于2026年1至8月未处理事项。企业需要复盘今年已经发生的股权交易、政府补助、保险理赔、合同解约违约金业务,对照正反两份清单,复核进项税额处理是否合规,该转出的及时做进项转出,属于可以抵扣的,留存好业务资料,避免后续纳税风险。
(二)交易谈判、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嵌入增值税考量
对于股权转让、并购尽调这类资本运作业务,要充分认识相关中介服务进项不能抵扣,该部分税费将直接增加交易成本,在估值、报价环节纳入测算,不能继续沿用旧增值税体系的成本思维。
(三)做好业务资料留存,区分不同业务性质
例如收到财政补贴,要留存补助文件,证明补贴和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以此支撑进项可以抵扣;发生股权转让,要归集对应的服务合同、发票,做好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区分“免税业务”和“非应税交易”,二者进项抵扣规则不一样,不要混淆。
(四)关注发票开具规则变化:商业折扣必须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才允许扣减销售额;电信企业附带赠送货物要分开核算计税,企业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同步更新开票流程。
(五)一般纳税人如果计划放弃增值税优惠,按照新规则,需要提交书面放弃优惠声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再沿用旧文件的管理要求。
(六)对于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协议中要对金融商品买入价承继做好资料归档,留存重组相关全部证据,为后续转让金融商品差额计税做好凭证准备。
五、增值税法配套到此止步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25号公告是非常重要的配套政策,但远不是增值税法配套文件的终点。
从立法逻辑看,《增值税法》是法律,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公告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只能够完成框架性、原则性制度搭建,现实经济业态层出不穷,大量实务口径需要通过公告、操作指引进一步细化。
本次公告重点解决了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这一块核心痛点,但是仍有大量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无法划分用途进项税额更加细化的分摊实操、视同应税交易细节、跨境增值税更多实操口径、各类特殊行业特殊业务处理等,都还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后续还会持续出台配套公告、政策解读,企业需要持续跟踪政策更新。25号公告解决的是“非应税交易”这块硬骨头,但整个增值税新法体系的配套完善仍然还在路上。
25号公告是《增值税法》落地进程中一份承上启下的关键文件。它没有简单机械地执行法条原则,而是结合商业现实,用“正反清单”的方式平衡税制逻辑与企业合理诉求。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这份公告既是风险提示,也是确定预期的工具。企业应当以此公告发布为契机,复盘现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逻辑,更新内部财税制度,把新规嵌入交易方案设计、合同审核、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全流程,在税收法定的新环境下实现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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