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26号公告)。这是继财税〔2009〕167号文确立限售股个税征收基本框架以来,三部门在该领域推出的最重要的一次系统性政策调整。
公告核心可概括为三句话:送转股纳入征税、未申报成本按全额预扣、清算申报全面强制化。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从“相对宽松”走向“全面从严”,对个人限售股持有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乃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制度演进的需要
我国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始于2010年。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此后,财税〔2010〕70号文、财税〔2011〕108号文等逐步完善了征管细节。
然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限售股形态日趋复杂——送转股是否属于限售股、成本原值如何核定、清算申报如何落实等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和执行偏差。原有的制度框架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新变化。
(二)税负公平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限售股转让领域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现象:
1.送转股“免税”: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在转让时是否属于限售股征税范围,各地执行不一,大量送转股实际上游离于征税之外。
2.成本核定“宽松”: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实际税负仅为17%(收入×85%×20%),远低于20%的法定税率。
3.清算申报“虚设”:预扣预缴与实际应纳税额存在差异时,纳税人主动清算的动力不足,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征管抓手。
(三)监管趋严的大趋势
2026年以来,税收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58号令、2026年1号公告)到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规则(25号公告),再到本次限售股个税政策调整,清晰地展现了“规范、公平、从严”的监管主基调。限售股个税政策的规范化,正是这一大趋势在资本市场税收领域的必然延伸。
二、文件的核心内容
26号公告共六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明确限售股范围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两类:
1.原有范围: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等);
2.新增范围: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二)成本原值调整规则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相应比例对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三)上市公司申报义务
上市公司在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成本核定规则的“新老划断”
这是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变化:情形
1.本公告实施后新IPO未申报成本,成本核定方式为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取消15%核定);
2.本公告实施前已上市,未申报成本仍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五)清算申报制度
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不一致的(无论多缴还是少缴),须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六)适用范围扩展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主要变化
与原有政策相比,26号公告带来了四项重大变化:
变化一: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免税红利”终结
1.原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是否属于限售股征税范围不明确,实践中大量送转股未缴税。
2.新规定: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明确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
3.影响:限售股股东通过送转股“放大减持收益”的套利空间被大幅压缩。
变化二:未申报成本按全额预扣——“15%核定”时代终结
1.原规定: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2.新规定(新政后):未申报成本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
3.影响:新政后新IPO公司若未申报成本,股东减持时将面临无成本扣除的预扣,实际税负从17%升至20%。
变化三:清算申报全面强制——“多退少补”成为法定义务
1.原规定:清算申报执行不严格,纳税人主动清算动力不足。
2.新规定:预扣与实际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3.影响:纳税人的主动合规义务显著增强,不作为将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变化四:适用范围扩展至新三板和北交所
1.原规定:主要针对沪深上市公司限售股。
2.新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全面纳入。
3.影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实现统一化。
四、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个人限售股持有人的影响
1.税负可能显著上升
·新政后新IPO公司若未申报成本,预扣环节无成本扣除;
·送转股纳入征税后,减持时需对送转部分另行缴税。
2.清算申报义务加重
·纳税人须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主动清算;
·无论多缴还是少缴,均须办理申报。
3.税务规划空间收窄
·“15%核定”的简易通道对新政后IPO关闭;
·送转股的“免税”空间被堵死。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IPO合规成本增加
·须在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
·须提交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2.未申报的代价高昂
·未申报将直接导致股东减持被按全额预扣;
·可能引发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三)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短期可能影响减持节奏
·送转股纳入征税,部分股东可能调整减持计划;
·清算申报义务增加,减持决策更加审慎。
2.长期有利于市场公平
·消除送转股的税收套利空间;
·统一不同板块的税收规则;
·增强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五、新规则下的博弈变化及评价
(一)博弈格局的重塑
新规则下,各方博弈格局发生深刻变化:
纳税人vs税务机关:纳税人通过“不申报成本、利用15%核定”降低税负的空间被大幅压缩;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显著增强,清算申报的强制化使得“多退少补”有了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vs限售股股东:上市公司若未及时申报成本,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在IPO阶段就有更强动力推动公司规范申报成本原值。
专业机构的市场机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被明确列为可出具成本原值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这一规定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辟了新的法定业务领域。
(二)政策评价
积极方面:
1.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送转股纳入征税、取消15%核定,使“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基更加完整,更符合税法本意;
2.税收公平的促进:消除了不同板块、不同成本申报状态下的税负不公;
3.征管效能的提升:清算申报的强制化和成本申报的制度化,使限售股个税征管从“粗放”走向“精细”;
4.平稳过渡的考量:“新老划断”的设计给予存量市场充分缓冲期,体现了政策的审慎与务实。
值得关注的方面:
1.合规成本的上升:上市公司需聘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加了IPO的合规成本;
2.纳税人的适应压力:清算申报义务的全面强制化,对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执行层面的挑战:成本原值的准确申报和鉴证,在实践中可能面临资料不全、历史数据缺失等困难。
六、对税收法定、公平税收、办税高效及合规成本的评价
(一)税收法定
26号公告严格遵循《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将送转股明确纳入征税范围,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积极落实。同时,“新老划断”的设计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值得肯定。
(二)公平税收
新政在多个维度促进了税收公平:
1.横向公平:消除了送转股与原始限售股之间的税负差异;
2.纵向公平:取消了15%核定带来的“低税负红利”,使实际税负更接近法定税率;
3.跨市场公平:统一了沪深、北交所、新三板限售股的个税规则。
(三)办税高效
公告在征管效率上有明显提升:
1.前端规范:通过强制成本申报和鉴证,将税务管理前置到IPO阶段;
2.中端自动:证券机构按规则自动预扣预缴,减少人工干预;
3后端清算:明确的清算时限和路径,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
(四)合规成本
新政带来的合规成本不可忽视:
·上市公司:须在IPO阶段完成成本原值申报和鉴证,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成本;
·限售股股东:须提供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并在减持后主动清算;
·专业机构:虽然获得了新的业务机会,但也面临更高的执业标准和责任风险。
总体而言,合规成本的上升是制度完善的必然代价,关键在于成本是否合理、收益是否可期。从长期看,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限售股个税制度,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正面效应,将远超短期的合规成本。
26号公告的出台,是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领域近十五年来最重要的一次制度升级。它以“送转股纳入征税、取消15%核定、强制清算申报”三大举措,系统性地收紧了征管口径、压缩了套利空间、强化了合规要求。
对纳税人而言,这是一次必须严肃对待的合规升级——过去的“灰色空间”正在快速消失,主动合规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对资本市场而言,这是一次有利于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完善——税收规则越清晰,市场预期越稳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而言,这是一次难得的业务机遇——成本原值鉴证、减持税务规划、清算申报辅导等需求将集中释放。
“规范”是本次公告的关键词,“公平”是政策追求的终极目标,“从严”是未来监管的明确方向。在税收监管日趋规范的大背景下,提前布局、主动适应,才是应对之道。
(作者单位:方正税务师 资本与破产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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