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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税费债权的范围及分类与申报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萌 方正AI税务 阅读数:7

企业破产程序如同一台精密的债务清算机器,而税费债权的处理则是这台机器中关乎公共利益与私权平衡的核心齿轮。其范围的准确界定与分类的清晰划分,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性要求,更是决定国家税收能否依法实现、全体债权人能否公平受偿的制度性前提。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24号公告”)的施行,为这一领域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本文将系统阐述破产税费债权的法定范围、分类逻辑,并着重厘清作为申报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与作为审查确认者的破产管理人在此过程中的双重责任与协同边界。

一、税费债权范围与分类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意义

破产程序中债务的清偿遵循严格的法定顺位。对税费债权进行精确的范围界定与性质分类,是适用这一顺位规则的前提,其意义深远。核心法律框架如下:

一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了破产财产清偿的基本顺位。其中明确,破产人所欠税款与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款项之外的社保费用),处于同一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但该条并未进一步区分税款的不同组成部分及社保费内部的不同账户。

二是“24号公告”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关键性细化与补充。它明确了税务机关需申报的债权不仅包括所欠税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特别规定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并对税款滞纳金、罚款、社保费滞纳金等项目的清偿性质进行了分类定位。

精准划分的核心意义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对国家税收利益的保护

确保国家税收(税款本金)依法享有法定优先权,防止其与普通债权混同而受损。

第二、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准确区分社保费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与社会统筹部分,是保障职工生存性债权的关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进一步明确,债务人欠缴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置于最为优先的“职工债权”顺位进行清偿,这与单位欠缴的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的费用在清偿顺位上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公平对待其他债权人

明确将滞纳金、罚款等排除在税收优先权之外,降格为普通债权,防止公法惩罚性债权不当挤压普通民事债权的受偿空间,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

第四,有利于程序效率提高

清晰的分类是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基础,能有效减少争议,推进程序。

二、税费债权的具体范围与分类逻辑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24号公告”,破产税费债权可作如下系统性划分:

(一)范围全景:税务机关应申报的债权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就以下全部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1.所欠税款本金:所有税种的应纳税款。

2.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及其滞纳金。

4.滞纳金与利息: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5.罚款:税收行政罚款。

6.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明确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分类逻辑与清偿顺位解析

申报并非简单罗列,必须依据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分类,这直接决定了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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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土地增值税等跨期税种的处理,是检验分类逻辑的试金石。必须坚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准,将破产受理日前已实现销售对应的税款划入“税收优先债权”,而将受理日后产生的部分归入“破产费用”。

三、税务机关与管理人的双重责任体系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全面、准确、及时申报

作为国家税收债权的代表机关,其责任是源头性的。

1.全面申报责任:必须根据税收征管系统记录及稽查结果,对企业所欠全部税费债权进行梳理,不得选择性或遗漏性申报。

2.准确分类责任:在申报时即应按照上述分类逻辑,明确各类债权的性质与金额。尤其对于社保费,应主动区分个人账户与统筹部分并提供计算依据。

3.及时申报与变更责任:应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对于申报后发现的新债权或错误,应依据“24号公告”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分配方案前及时补充或更正申报。

4.举证与配合责任:当管理人对申报金额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负有提供征税依据、计算明细等证据材料的责任,并应配合管理人的合理查询。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审慎、独立、公正审查

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负有审查确认的法定职责,其角色是中立裁判者。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的责任:不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更应依据企业账簿、合同、完税凭证等独立证据,对债权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分类是否合法进行实质性审查。

2.纠正错误分类的核心责任:这是管理人专业价值的体现。即使税务机关申报分类有误(如将滞纳金列为优先债权,或未区分社保个人账户),管理人必须依据法律独立判断,在编制债权表时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3.处理历史与跨期问题的责任:对于账册不全企业的历史欠税,管理人应积极调查,不能完全依赖“系统数据”。对于土地增值税等,必须主持进行合理的跨期分摊。

4.接受监督与说明的责任:审查结论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异议需予以说明。对于与税务机关无法调和的分歧,应如实在债权表中载明,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或后续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破产企业税费债权的处理,是一个在法治轨道上,由税务机关启动、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监督的多方协同制衡过程。范围的全面性与分类的精确性,是这一过程有效运行的基石。

“24号公告”的出台,强化了税务机关及时全面申报的义务。然而,申报的适当性与分类的恰当性,最终取决于管理人能否秉持专业与中立,履行其审慎审查的“看门人”职责。管理人不能成为税务机关申报材料的“被动接收者”,而必须是运用破产法法理与税法知识进行独立判断的“主动审查者”。 

唯有税务机关恪尽职守,确保债权申报的源头质量;管理人勤勉专业,筑牢债权审查的防火墙,才能既有力捍卫国家税收利益与职工生存权益,又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环境,最终实现破产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公正、效率与秩序价值。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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