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版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正式实施,其与原有规定在关键概念上的承继与变化,成为企业税务合规的新课题。
增值税体系中的“兼营”、“混合销售”与“价外费用”,是界定纳税义务、适用税率和计算税款的核心概念。新旧税法在这些概念的处理上既有一脉相承的原则,也有值得关注的细微调整。准确理解其演变与内涵,对企业防范税务风险、进行合规筹划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原增值税规定与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系统解析三者的识别、鉴别与风险防范。
一、概念本质与特征的承继与发展
(1)混合销售:从“主业决定”到“主要业务”的平滑过渡
原规定强调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并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判断适用税率。例如,以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征税。
新法规定:新法第十三条以更精炼的语言表述为“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主要业务”取代了“主业”,表述更为严谨,但实质判断标准得以延续。核心仍是一项交易、一个价格、行为密不可分。例如,销售空调并安装,在新法下仍被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按“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2)兼营行为:核心原则的坚守与强化
原规定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比分析:新法完全承继了原规定的核心原则,并将“兼营”的实质概括为“两项以上应税交易”。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独立、可分割。如建材公司既销售建材(货物)又提供独立的设计服务(服务),在新旧法下均需分别核算,否则面临从高计税的风险。
(3)价外费用:内涵的明确与范围的巩固
原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价外费用的各种形式。
新法规定: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继续明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比分析,新法体系下价外费用依附于主交易、与主价款密不可分的本质没有变化。它是对主交易对价的补充,而非一项独立交易。如销售货物时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在新法下仍需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
二、核心鉴别标准:从形式到实质的判断演进
鉴别三者的核心,在于对交易商业实质的洞察,而非仅仅关注合同形式。
(1)行为数量与关联性:根本判断标准
混合销售=一项交易,货物与服务存在内在从属(如:没有安装,空调无法使用)。
兼营=两项以上交易,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如:客户可只买建材,或只买设计)。
价外费用=零项独立行为,完全依附于主交易(如:因主交易违约才产生违约金)。
(2)合同、核算与发票:证据链的关键环节
新旧税法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但新法更依赖于纳税人提供的完整证据链。
合同关系:混合销售对应一个统一合同;兼营允许存在多个或可分割的合同。
核算方式:兼营行为必须分别核算,这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此要求在新法中被再次强调。
发票开具:混合销售与价外费用通常合并开票;兼营行为应当分别开票。
三、相互转化的特殊情形与政策调整
(1)核算方式改变业务定性
此情形是新旧法衔接中的关键风险点。例如,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若未分别核算,则按混合销售处理;若分别核算,则安装服务部分可能可适用简易计税。新法实施后,此类具体征管口径需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文件。
(2)特殊政策对一般原则的突破
这是新旧法体系下都需要特别关注的例外情况。例如,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混合销售),但与销售未加工的烟、酒等货物(兼营)应分别核算。此类行业特例在新法实施后,预计将通过实施细则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和延续。
新旧税法下的增值税处理差异梳理如下表:

四、新法下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合同设计:前瞻性与明晰化
在新法框架下,合同不仅是法律保障,更是税务处理的关键证据。设计合同时,应主动预见税务定性:
意图按混合销售处理的,应在合同中强化货物与服务的从属关系。
意图按兼营处理的,必须在合同中清晰、分项地列明不同业务的价款和服务标准。
(2)财务核算:精准化与痕迹化
新法对核算的精准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科目设置:必须为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设明细科目。
收入确认:严格按业务实质确认收入,保证账实相符。
凭证管理: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结算单、成本记录等。
(3)发票管理:规范性与一致性
坚决杜绝“一张发票笼统开”的做法。确保合同内容、实际业务、发票记载、纳税申报四者高度统一,这是应对税务稽查最有力的防线。
(4)动态跟踪:学习性与适应性
增值税法实施初期,配套政策将持续出台。企业财税人员需保持学习,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解读与执行口径,及时调整内部税务管理流程。
新旧增值税法的交替,是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兼营”、“混合销售”与“价外费用”这些概念,新法在承继其核心原理的同时,也为未来的征管实践留下了细化的空间。
对企业而言,唯有以“业务实质”为准绳,以“合规核算”为基石,以“精准票据”为证据,方能在税制变革中稳健前行,将税务风险化解于无形,真正实现税务管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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