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上市公司山东黄金的一则补税公告,在资本市场与企业财税圈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其全资子公司因多年前的资产划转行为,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逾7.3亿元。这一事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以其惨痛的教训警示所有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时,任何对法规文件的片面理解或对执行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埋下巨大的税务风险隐患。方正税务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划转政策的错误适用,而错误的核心点在于那句刚性的规则——“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例基本情况与社会关注焦点
(一)交易脉络梳理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公司”)于2021年先后收购了莱州章鉴投资有限公司(“章鉴公司”)和山东莱州鲁地金矿有限公司(“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两家公司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拥有的探矿权,其账面价值没有相关信息,估值分别为1.12亿元和22.48亿元,而其账面净资产极低甚至为负。2021-2022年收购完成后,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将其持有的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莱州公司。交易双方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意见简称109号文)和《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递延纳税)进行了申报。完成资产划转后,两家子公司分别在2023-2024注销。
2025年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风险提示,经自查论证认定当年的划转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508,405,441.41元,滞纳金229,934,918.44元,合计738,340,359.85元。
(二)社会关注与猜测
事件披露后,舆论哗然。各种猜测层出不穷,主要集中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目的”论,认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整个交易链条(收购-划转-注销)是借助资产划转行资产转让之实,目的不纯,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二是“12个月”论:认为应该是因划转后短期内注销子公司,违反了“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是“税收压力”论:认为应该是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紧张,今年黄金大涨,作为黄金从业企业有很好的纳税能力,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税务机关施压,纳税人补税缴纳滞纳金。
四是“放弃更优”论:认为估计企业主动放弃“递延纳税”,换取“划转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由此形成的税收挡板效应比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更优,因此是企业主动放弃递延纳税,是税收优化调整的选择。
然而,结合官方公告中“由于无偿划转探矿权的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表述及文件细节,笔者认为最核心、最可能的技术性原因,应该是其中一条刚性条件——“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二、划转资产刚性条件
按照税法的基本分类,涉及资产划转的109号文40号公告应分别属于实体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前者设立了税法上纳税人实体的权利义务,即规范资产划转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条件,后者明确了纳税人适用递延纳税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享有实体权利——递延纳税通过什么途径实现。
109号文确定的适用递延纳税的条件,应该是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适用的主体为100%控股的居民企业间;二是“按账面净值划转”;三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四是“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五是“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针对以上五个条件,40号文件分别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具体体现是“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子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母公司才能保证不确认损益,因为在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下,母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对应的“实收资本”,换句话说,子公司的“实收资本”锁定了母公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的股权或者资产账面净值大于其“实收资本”,依次冲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对母公司而言,则会出现划入资产的价值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大于的部分只能确认为损益,显然就触发了“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递延纳税禁止性条件。
根据前面交易脉络梳理的情况分析,莱州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鲁地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取得的探矿权一般不可能等于或者小于其“实收资本”,也就是存在“实收资本”不够冲减,依次冲减其他权益类科目的可能,这样处理,表面划出方子公司莱州或者鲁地没有确认损益,但是却造成母公司接受划入资产的账面净值大于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大于部分只能确认损益,由此触发递延纳税的禁止性条件。
三、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一般意义上讲,递延纳税有利于资产的流动,从而达到高效利用,这也是国务院要求促进企业重组的主要原因,因为递延纳税可以延缓纳税,发挥“无能力暂不纳税”的鼓励功能,试想母子公司间、同一控制的子公司间相互划转资产,如果按照公允价征税,从母子公司整体层面讲,并没有实现收益,同时也没有用于纳税的现金流,当然会影响资源的流动。从技术层面考虑,划出方不确认损益,划入方不得不确认损益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这样规定,以至于牺牲政策功能为代价是为什么呢?
笔者认为,也是“两害相比取其轻”,实质还是确保税收收益,严防避税的需要。无偿划转本身业务相对复杂,依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难度相对较大,但是根据规定的形式进行判断就相对比较统一且易于操作,因此规定只有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可以防范以避税为目标的操作,税务机关也不需要逐一甄别每笔交易的商业实质,因此使用“会计上是否确认损益”这一清晰、可核查的形式标准,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权益连续性”的客观代理变量。当然,如果没有此规定,企业可能通过划转高价值、低计税基础的资产,人为的在集团内部制造会计损失用以抵税,或通过划转路径设计实现利润的转移。
四、几点启示
山东黄金的案例警示我们,税收利益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全面、精准的合规基石之上。
一是任何重大并购、重组、资产划转业务,必须在方案设计阶段就让税务专业人士深度参与。税务评估不应是事后的“报备”,而应是事前的“导航”。
二是财税人员必须超越对政策文字的浅层理解,深入把握其立法意图和内在逻辑。对于109号和40号公告,不能只记住“可以递延纳税”,更要深刻理解实现递延所必须满足的全部刚性前提,尤其是具体的会计处理要求。
三是在实施划转前,必须对交易双方的财务报表进行模拟测试,核心审视“实收资本”等权益科目是否足以支撑拟划转资产的净值。如果不足,应提前规划解决方案,如母公司先行增资、调整划转方案或放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山东黄金近2.3亿元滞纳金的代价,购买的是一个关于税法严肃性的深刻教训。在税收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企业追求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必然是且只能是“合规框架下的利益最大化”。任何存有侥幸的“变通”与“误解”,都无异于在悬崖边行走。唯有全面、准确、深刻地把握税法规范,将合规内化为商业决策的基因,方能行稳致远,真正守护股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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