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新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规则深度解析:聚焦核心情形与无偿服务排除的底层逻辑

发布时间:2025-1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萌 方正AI税务 阅读数: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正式上升为法律,是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里程碑。对于税务执业人员而言,精准把握新法中“视同应税交易”的界定范围,特别是深刻理解为何“无偿提供服务”被排除在普遍性视同销售之外,以及熟练掌握应税收入的确定方法,是有效规避税务风险、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核心能力。本文结合新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视同应税交易的核心情形:范围界定与立法意图

新法第五条明确列举了三种必须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其核心立法意图在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通过非直接有偿的形式转移资产或权益,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从而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公平性。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此条款针对的是货物的“内部最终消耗”。货物虽未对外销售,但其价值已在单位内部被消耗(如员工福利、高管配车)。若不视同销售,此前环节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无法产生对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破坏抵扣链条。

例如:食品厂将自产糕点作为员工节日福利发放;汽车厂将自产汽车分配给公司高管使用。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此条款针对货物的对外无偿转移,涵盖捐赠、赠送、市场推广等行为。无论出于公益或商业目的,货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蕴含的增值价值在流转环节已实现,需确认销项税。

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给灾区;超市在促销活动中,顾客购买A商品免费获赠B商品。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此条款将视同销售的范畴从有形货物显著扩展至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如房产、构筑物)和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这精准堵住了通过无偿赠与、无偿划转不动产、无偿转让股权等方式进行避税的巨大漏洞。

例如:母公司将名下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个人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偿赠与直系亲属。

二、为何“无偿提供服务”被排除在普遍性视同应税交易之外?

与原“营改增”政策相比,新法第五条一个最显著且深思热虑的变化,就是未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普遍性地列为视同应税交易。这绝非立法疏漏,而是基于对增值税制度本质、征管现实和商业实践的深刻考量,其底层逻辑在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降低征管复杂性与避免认定争议

与货物、无形资产等有形或可明确界定的标的相比,“服务”的形态极其多样,其“无偿”与“有偿”的边界在实践中往往高度模糊且难以清晰界定。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基于集团战略提供的免费管理支持、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中附带提供的免费咨询、客户关系维护中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等。

二是公允价值认定困难

即使认定为“无偿”,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也极具挑战性。服务的价值主观性强,缺乏像货物那样相对客观、可比的市场价格。若将所有无偿服务普遍视同销售,将引发海量关于服务性质、是否构成独立交易、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争议,极大增加税务机关的取证、认定和争议解决成本,导致征管效率低下。

三是可聚焦于可客观计价的资产流转

新法第五条列举的三种情形(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均具有相对清晰的所有权转移特征,且其价值通常存在客观的市场价格或相对成熟的评估方法(如同类货物售价、资产评估报告、金融市场价格)。将视同销售规则聚焦于这类易于识别和计价的资产流转,有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征管效率,减少不确定性。

四是保留强有力的反避税“兜底”机制

排除普遍性无偿服务视同销售条款,不等于放弃对避税行为的监管。新法及条例构建了更具针对性和威慑力的反避税体系。如条例第五十六条(反避税核心条款)明确,对于纳税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意味着,若一项“无偿服务”安排,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通过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关键服务转移利润,替代本应缴纳增值税的有偿服务交易),且缺乏合理的商业理由,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据反避税条款,将其重新定性为应税交易,并核定其销售额征税。这种“抓大放小”的立法策略,既避免了普遍性规则带来的高征管成本,又精准打击了真正的避税行为。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方法:从原则到实操

视同应税交易,如何公允、合理地确定其销售额(应税收入)是实操的核心。新法及条例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确定体系:

首要原则市场价格优先,根据新法第十九条,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首要原则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这是最能体现交易本质和税收公平性的方法。其次是核定方法,当出现新法第二十条所述“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条例第十八条细化了核定的严格顺序与方法:

第一步:纳税人自身最近期同类平均价: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这是最优先的参照标准。

第二步:其他纳税人最近期同类平均价:如果纳税人自身无可比价格,则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三步:组成计税价格:在前两种方法均不可行(即缺乏任何可比市场价格)时,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率默认为10%,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此方法确保了在极端情况下也能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税基础。

价外费用与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销售额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即含税价),必须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价税分离: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对执业人员的核心提醒与风险防范

视同销售属于“应税交易”,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务必将其与新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严格区分,后者根本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混淆两者将导致严重的税务风险。

高度警惕反避税风险:“无偿服务”未被普遍视同销售不等于可以随意利用。执业人员在设计涉及关联方或特殊关系的交易结构(尤其是涉及服务提供)时,必须审慎评估其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安排实质上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无偿服务”交易,否则极易触发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反避税条款,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规范内部核算与凭证管理:对于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应如同正常销售一样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准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同时,务必妥善保管用于确定市场价格的关键凭证,例如:同类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合同、发票;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尤其针对无形资产、不动产);市场价格查询记录(如公开市场数据、行业报告)。这些凭证是应对税务机关检查、证明销售额确定合理性的核心依据。

新增值税法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在延续原有制度核心精神的同时,做出了旨在简化征管、聚焦关键、强化反避税的重要调整,特别是将“无偿提供服务”排除在普遍性视同销售之外,体现了立法者对增值税制度运行规律和征管实践的深刻洞察。对于税务执业人员而言,深入理解其范围界定的逻辑(尤其是无偿服务排除的底层原因)、收入确定的方法体系以及背后的立法意图(税收中性、链条完整、反避税),是提供高质量、合规性税务服务的基石。在面对复杂交易时,应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新法、条例及未来的官方权威解读,做出审慎、专业的职业判断,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