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运营期如何确认收入应当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如果项目符合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建造服务收入按照什么标准来确认?
无形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取得政府支付的特许经营权,属于非现金对价,首先要考虑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建造收入的依据,如果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的计量,以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确定,单独售价也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收入准则,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的案例,其采用成本加成法,建造收入确认按照成本*5%毛利率作为毛利,成本与毛利的合计作为建造服务收入的金额。
如果我们在实务中采取了成本加成的方法,那么成本的确认可能也是一个问题。一种是按照建造期的成本费用累计数和毛利确认收入,即将建造期发生的建筑服务成本及其他成本合计作为确认建造收入的基数;第二种是按照建造服务+代垫的模式确认收入,即按照建造期发生的建筑服务成本和毛利确认收入,其他成本费用确认为代政府垫付的款项,政府以部分特许经营权作为垫付资金的补偿。如果以建造期发生的全部成本作为基数来确认收入,确认的建造收入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成本中征迁费用、贷款利息、职工薪酬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存在大量的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第二种方式下,以确认的建筑安装成本作为确认收入基础,缴纳增值税只涉及毛利增值的部分,剩余的费用,贷款利息按照14号解释的要求确认为“PPP借款支出”,建造期结束后,与合同资产结转至“无形资产”,其他费用作为代政府垫付的款项,先进行归集,待项目结束后,政府以部分特许经营权作为偿还,确认至“无形资产”科目,也就是说,资产建造期结束,取得的特许经营权相当于三部分的构成: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价,对贷款利息的偿还,对垫付的其他资金的补偿。
以上两种确认收入的方式究竟哪种更符合准则要求,更符合业务实质,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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