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讲了ABS有四种类型的“股+债”的结构安排,实现持有SPV公司全部股权及债权,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并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具体说了ABS发放股东借款、SPV公司减资形成股东应收款,接下来我们继续话接上回说说股权转让递延支付、会计制度调整形成应付股利的“股+债”的结构安排。
三、股权转让递延支付
股权转让递延支付的“股+债”的结构安排是指于ABS设立前,应由项目发起人直接或间接下设SPV公司,再由SPV收购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约定大部分股权转让款递延支付,并以此为依据确认项目公司原股东对SPV的债权。此后,由项目公司原股东向SPV之股东转让其对SPV的债权,使SPV之股东同时持有SPV的股权及债权。在ABS设立后,同时受让SPV之股东持有的SPV的股权及债权。最后,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反向吸收合并SPV,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主体存续,SPV主体注销,由项目公司继承SPV的原有债权,形成了ABS对项目公司“股+债”的交易结构。具体如下图:
(一)发起人通过A公司设立 SPV 公司。
(二)SPV 公司收购发起人通过B 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收购价款大部分为递延支付。
(三)SPV 公司将评估价值Y减去注册资本金X后的金额,确认为B公司对SPV的债权。即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债权金额=豁免对价-名义价金;由于基金募集规模待定,故具体金额也将在基金发行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将在债权本金确定后,设定相应的还本计划,并相应确定初始借款利率,确保利率合法合规,不超过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公募基金募集完成,扣除基金层面预留的必要费用后投资于ABS。
(五)ABS设立,扣除专项计划层面预留的必要费用后,向A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SPV 股权和对SPV的债权。
(六)SPV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进行反向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主体存续,SPV 主体注销,至此,完成股债结构重组搭建。
该模式的交易流程较为复杂,且不可避免的形成反向吸收吸收合并,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成本,因此,对于一般项目来说,不一定有必要如此构造内债。
四、会计制度调整形成应付股利 会计制度调整形成应付股利的“股+债”的结构安排是指由ABS先下设或受让一家空壳SPV公司,再由SPV受让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在SPV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后,再将项目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法计量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其基于会计政策变更而产生的差额部分即形成未分配利润,进而形成对SPV的应付股利;而在SPV层面,亦通过其自身的股东决定就前述未分配利润形成SPV对ABS的应付股利。最后,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反向吸收合并SPV,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主体存续,SPV主体注销,由项目公司继承SPV的原有债权,形成了ABS对项目公司“股+债”的交易结构。
(一) 公募基金募集完成,投资于ABS。
(二) ABS设立SPV公司,向发起人收购项目公司 100% 的股权,并支付权转让对价,成为项目公司 100% 的股东。
(三) 项目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法计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 项目公司依据相应股东届时做出的利润分配决定,以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向专项计划进行分配,形成对专项计划的应付股利。
(五)项目公司为主体反向吸收合并SPV,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主体存续,SPV主体注销,由项目公司继承SPV的原有债权。
(六) ABS与项目公司签署相应债权确认及重组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及重组,最终形成ABS对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至此,完成股债结构重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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