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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因为多缴税,不能转为小规模

发布时间:2018-05-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涚玉 阅读数:2836

一看这标题,你可能觉得这又是个“标题党”,作为今年的税收大礼包,刚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文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事情,怎么就冒出个因为多缴不能转为小规模的问题?那就看完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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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公司于20054月注册登记成立,20131月至11月末累计销售收入超过80万元,次月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20141月份开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一直延续到今天。期间的201712月,T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的变更登记,T公司变更为TS公司,经营范围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原来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建筑工程服务的范围,TS公司在变更后,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也包括销售建筑服务的收入,税务机关对此未进行告知,TA公司所有收入都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销售建筑服务显然是多交税了税款,进过统计无论销售货物还是销售建筑服务或者是相加,连续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收入道不超过500万元。由于税负过高,TS公司根据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就是案例资料,你说说TS公司能如愿以偿,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分析。

能否如愿以偿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要看转登记的基本逻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基本的原则,但是前提条件是认定标准是一定的,如果认定标准变了,统一了,又能溯及既往,也就是按原标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或者允许按照新标准变更,那就是特殊情况,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标准在后,认定在先,符合条件可以转换,这样比较公平合理。换句话说,如果小规模纳税标准统一或者变化以后,纳税人才进行选择,已经选择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法制度也是这么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初下发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统一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还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便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还说了怎么转等一系列问题。从规定条件看,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只能是原一般纳税人,也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为一般纳税人。二是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内,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500万元是将原认定标准统一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标准,销售货物和加工制造行业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小规模纳税标准并没有变化。因此,营改增后销售纳入增值税范围的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们看TS公司,根据提供资料,TS公司于2005年成立,2013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时甘肃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同时是因销售货物收入超过规定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那么认定依据必然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等。201712月虽然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变更名称并不影响原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延续,当然也不会或没有改变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法规依据,显然完全符合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同时TS公司应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规定的统一标准500万元,应该可以如愿以偿的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为什么立场坚定地说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难道是胡说八道?

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T公司或者TS公司的具体情况了。该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应该没有任何的影响,关键的问题在于营改增后是否发生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应税行为,同时该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是按什么方法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有并且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票申报的增值税,那就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就可以。

有人会问这个有关系吗?

回答是肯定的。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中关于原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问题:

一是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是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以上二条我们总结为按照应税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认定,计税方法相应选择,即按原认定标准认定的,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行为可以按简易计税,按营改增标准认定的,原增值税范围收入达不到原标准的,按简易办法计税。原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无需重新认定,自行选择为一般计税方法的,默认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标准的税务机关告知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一般纳税人。

TS公司为原一般纳税人,根据资料看“营改增”后发生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在开票或者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已经确定了纳税人类型的选择,在选择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标准已经明确是500万元,虽然其应税行为收入不够规定的标准,但是原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相当于营改增应税行为选择了一般纳税人,实质是营改增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重新认定,由此看来,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按照原标准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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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假设营改增后TS公司发生营改增纳入增值税范围的业务事项,应税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发票并按简易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今天“可转登记文件”下发,则毫无疑问可以如愿以偿,假设TS公司营改增后应税行为含税收入100万元,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又无可抵扣进项税,缴纳增值税9.91万元,现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显然不行。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可以的,应缴税款2.83万元,现在可以轻松愉悦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不应验了标题那句话“因为多缴税,不能转为小规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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