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
一、自
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一)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四)
三、境内承租方应于
四、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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