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一去了之” ——合金投资子公司被撤销高新补税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6-10-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水平 阅读数:36

本文要点:

—— 合金投资子公司因人员占比、收入占比不达标被取消高新资格,补税加滞纳金超333万元。

—— 2025年全国超4300家企业被撤销高新资格,是2022年的近7倍,监管正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认定”。

—— 企业“应试化”申报、监管“窗口期”过长、中介责任模糊,是制度运行的三重困境。

—— 建议企业建立“研发—财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合规体系,税务机关从“事后追缴”转向“事中服务与监管并重”。

 

一家刚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到半年的公司,突然被通知资格自认定年度起取消,补税加滞纳金超过333万元。

这不是孤例。2025年全国有超过4300家企业被撤销高新资格,是2022年的近7倍。合金投资子公司的遭遇,揭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正在经历的一场深层变革。

2026年10月12日,合金投资(000633)发布公告,其孙公司辽宁菁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税款265.56万元、滞纳金67.56万元,合计333.12万元,相关款项已全部缴纳完毕,计入2026年度当期损益。

image.png

此前,辽宁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公告,因人员占比、收入占比原因,自2024年度起取消辽宁菁星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据统计,2022年至2025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数量从706家增长至超过4900家,增长近7倍;仅2025年,就有超4300家企业被剔除出高新技术企业行列。2026年1至5月,全国又累计撤销约2900家高企资格。

5bbfc7fe2b23e953f1c69d5898bff04c.png

这一组数据释放的信号十分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监管正在经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认定”的根本性转变。辽宁菁星的案例,正是这场监管风暴中的一滴水,折射出制度运行中一系列需要正视的问题。

 

认定时达标,监管时不达标:问题出在哪?

辽宁菁星的“补税”故事,起点并不复杂。公司因“人员占比”和“收入占比”两项指标不达标被取消资格。这两项指标,恰恰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操作”的指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两条硬杠杠看似清晰,但在执行中却存在大量灰色地带。

科技人员的界定——是将行政、后勤、客服人员一并计入,还是仅限直接从事研发的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认定——是将所有与主业相关的收入都算进去,还是必须严格追溯到与核心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关联性的产品?

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田彬彬所指出的,一些企业在中介机构的引导下,通过“拼凑专利”“财务造假、发票包装研发费”“虚增高新产品收入”等手段组装申报,从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种方式只是存量资源的重新组合,并没有起到激励真正创新的作用。

辽宁菁星于2024年12月刚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421001847,发证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然而仅仅半年多之后,该资格就被宣布自2024年度起取消。

这意味着认定时的“达标”与后续监管中的“不达标”之间存在某种张力——认定时提交的指标数据或许在形式上符合条件,但一旦进入持续性监管的视野,严格按标准核验,问题便浮出水面。

 

取消资格、补缴税款,然后呢?

辽宁菁星被取消资格后,面临的直接后果是:按25%的法定税率补缴此前按15%优惠税率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对应约45天的滞纳期,提示问题是在近期核查中才被发现的。

然而,“一去了之”——取消资格、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是否真正解决了问题?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至少存在以下三重困境。

第一,认定标准“指标化”导致企业行为“应试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指标——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收入占比——本身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量化描述,但当这些指标成为“通过与否”的硬性门槛时,企业自然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让数据达标”上,而非“如何真正提升创新能力”上。

有审计机构指出,企业很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收入确认等关键指标上出现“形式合规但实质违规”的现象。研发费用归集中,生产用材料领料单与研发领料单未区分,导致直接材料费用核算失真的情况并不少见。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认定,则需要建立从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产品编码→销售合同的完整追溯链,而常规财务核算往往按客户或区域归集收入,两者之间存在显著落差。

第二,事中事后监管的“窗口期”过长。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有效期三年,期间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认定机构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往往依赖于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和不定期的抽查。在“形式审查”阶段,只要材料齐全、数据表面合规,税务机关基本认可。

这就形成了一个“宽进”的窗口——认定时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可能在实际经营中并不持续满足实质条件,而监管的“牙齿”要到问题暴露后才真正咬合。

第三,“摘帽”的后果分配不均。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这一后果的承担者首先是企业本身。如果企业已经享受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还需要返还奖金。然而,在“拼凑申报”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扮演了重要角色。部分地方已开始对不能据实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但整体而言,中介机构在申报过程中的责任边界仍然模糊。

 

企业、税务机关、制度设计者,各自该做什么?

辽宁菁星的案例不应仅被视为一个企业的“失误”,而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契机。以下从企业、税务机关和制度设计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给企业的建议:建立“研发—财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合规体系

首先,研发活动必须“真过程”。

研发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立项、执行、变更、结题全过程记录,立项书必须有实质性创新内容,研发日志必须真实、连续。企业不应在申报前“突击补材料”,而应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研发管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其次,研发费用必须“真归集”。

生产电费、生产设备折旧、生产用料、生产车间建设等生产经营费用,无论以何种名义“包装”,都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特别是直接投入费用中,研发过程中领用的材料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应建立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的物理隔离和凭证区分,从源头上保证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再次,高新收入必须“真关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核心,是“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需要建立从核心知识产权到技术领域、到产品编码、到销售合同的完整追溯链条,确保每一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都能清晰说明其与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而非简单地将主营业务收入全部归入高新收入。

 

给税务机关的建议:从“事后追缴”转向“事中服务与监管并重”

其一,强化动态监测而非静态审查。

2026年多地已试点高企资格动态监控系统,对数据异常企业要求15日内完成举证解释,否则启动资质撤销流程。这种模式值得推广。税务机关可以整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社保数据、专利数据等多源信息,建立研发费用异常、科技人员占比异常等风险指标,实现对企业持续合规状况的实时感知。

其二,将服务前置。

辽宁菁星的案例中,问题被发现时已是“补税+滞纳金”的被动局面。如果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能更早识别企业的人员占比、收入占比偏离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和辅导,企业或许有机会在资格被取消之前主动整改。事实上,已有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反映集中的“研发费用归集”难点,开展现场辅导,帮助企业掌握辅助账登记技巧。这种“服务型监管”的思路值得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其三,建立“补救期”机制。

对于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指标暂时不达标的企业,是否可以给予一定的整改窗口期?当前制度下,一旦被认定不符合条件,即自不符合年度起取消资格并追缴税款,没有缓冲余地。这固然体现了制度的刚性,但对于那些因经营波动导致指标短期偏离、但研发实质并未改变的企业而言,可能失之过严。

 

给完善评价制度的建议:从“一刀切指标”走向“分层分类评价”

第一,引入“实质创新”的穿透式审查。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在经历十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调整方向为“提质+严查”,拟大幅抬高知识产权实质性门槛,单纯购买无关专利凑数的模式将彻底失效。建议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审查不应只看“有没有”,而要看“用没用”——即知识产权是否真正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这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与产品收入之间的技术关联性评价标准,而非仅统计专利数量。

第二,区分“认定审查”与“存续审查”的标准。

认定时的审查侧重于企业是否具备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条件,而存续期间的审查应侧重于企业是否持续保持了这些条件。两者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审查方法。例如,存续审查可以更多依赖大数据比对和随机抽查,减少企业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同时提高发现问题的概率。

第三,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

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但目前的处罚力度与造假收益之间可能并不匹配。建议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除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工作外,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建立“退出缓冲”与“再认定”机制。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如果后续通过整改重新达到条件,应当有明确的再认定通道。当前的制度更多强调“退出”的惩罚性,而对“退出后如何重新进入”的规定不够清晰。一个健康的制度,应当允许企业犯错后有机会改正,而非一次不达标就永久性失去优惠资格。

 

辽宁菁星因“人员占比、收入占比”被取消高企资格、补缴333万元税款和滞纳金,金额本身并不巨大,但其象征意义远超数字。

它标志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在从“拿牌子、享优惠”的静态模式,转向“持续达标、动态监管”的常态模式。对于企业而言,“高新”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行证,而是需要持续用真实研发投入和真实创新成果来维护的信用凭证。

对于制度设计者而言,如何在“严格监管”与“激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摘帽惩罚”之外建立“纠错重生”的通道,是下一阶段制度完善必须回答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一去了之”,不仅意味着取消资格后要追缴税款,更意味着整个制度体系需要从“认定—享受”的单向流程,转变为“认定—持续合规—动态调整—退出/再生”的闭环系统。

唯有如此,税收优惠才能真正流向那些“真投入、真研发、真创新”的企业,而非沦为一场精心包装的“指标游戏”。

你所在的企业是否遇到过高新资格维护的困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作者部门:方正税务师 总部与研发服务部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