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提出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要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并明确将广告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为应对税务稽查,本文就广告业业务范围及税务检查要点总结如下:
按照《广告法》规定,在一项广告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有三方,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广告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属于广告业的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项目,归入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征收条件的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3%的费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时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是广告业的主体税种,在营业额的确定上有两种方式:对于广告发布者,以其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对广告代理者,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的第十八款规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再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此,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享受税基式减免抵减税基的只有广告代理业,其扣除的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为其发布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如果是支付给这些单位的制作费、管理费等非广告发布费,或者支付的虽是广告发布费却是支付给上述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是不能抵减税基的,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近几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广告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据媒体报道,2009年中国广告经营额达2041.0322亿元,比2008年增长141.4708亿元,增长率为7.45%,广告市场总投放同比增长13.5%,突破5000亿元大关至5075.18亿元。2010年,中国的广告开支为226.06亿美元。据盟诺全球发布最新的中国广告行业收入预测, 2011年中国广告总收入将增长18.8%,达1820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广告市场。
广告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是5%,而据笔者调研,最低的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只有0.2%,也就是说他开出100万元的发票,实际只缴纳了2000元的营业税。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这个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笔者多年来曾对数户广告业纳税人进行过税收稽查,下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相关案例谈一下对广告业进行税收检查的重点以及方法。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这些年来,大家都有一种感觉,每天阅读报纸、打开电视,映入眼帘的广告是不可或缺的,走在街头,抬头看见的也是各类广告,同时还有网络中的网站、搜索引擎等网络广告也迅速发展,并有超越报纸广告等传统广告的势头。而这些广告在策划、制作后都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媒介(广告发布者)发布后才能让大家看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在整个广告费用中,广告发布者收取的份额占绝大部分,达到85%以上,因此,这个行业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占整个广告也税收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对广告也进行税收专项检查中,对广告发布者的检查应为重中之重,而辖区内的大型媒介更是重点。
案例一、在对某电视台的广告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我们发现该台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等与我们事先掌握的其实际发布广告量所对应的广告收入应申报税款有较大的差距,还发现其成本费用方面也存在疑问,经过对其会计账簿、凭证和签订合同等进行检查对比,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该台预收广告费时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在广告分期播出后再将预收的广告费分次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通过检查预收账款科目,发现其预收账款科目2009年底留有3000余万元的余额。
经过将预收账款明细科目所列单位与其签订的广告播出合同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同时要求其提供播出部门的播映清单,查实:这些未结转的预收广告费所对应的广告,除因突发事件以致在一段时间需停止播出等原因造成极少期数的广告未播出外,绝大多数的广告都已经如期按次播出。按照规定,这些已经如期播出的广告所对应的预收广告费都应结转营业收入,但是该台为了人为调节年度营业收入,未结转该部分收入,从而少申报缴纳了2009年度营业税150余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近900余万元。
2、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有有一笔29万元购买的一辆轿车,但是购车发票上却是个人的名字;在费用中发现有在税务所窗口开具的近400万元的装修费发票。
经查实,这辆轿车实为购买给某位从外单位挖来的业务骨干,以此作为聘请其来工作的附加条件;那近400万元的装修费发票,有100万元是在制作某大型创意广告时支付给外聘导演、某知名演员的劳务报酬,有300余万元是给下属几个栏目组超额完成承接广告业务的奖励以及广告创作报酬。从而既虚增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项目,又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在审核广告播出合同时曾看到有与某度假村签订的合同,但是在预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科目中却没有看到有该度假村的广告收入,却又在年末的费用中看到了一笔该度假村开来的11万元的消费发票。
经到该度假村协查取证查实,其与该度假村是协议消费单位,到年底该电视台在度假村的消费款与应收取该度假村的90万元广告费互抵,两抵后,还需支付度假村消费款11万元,因此已经抵掉的90万元广告款就没有记入营业收入中,少缴了营业税等税金。
4、在将其账簿报表的营业收入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进行对比检查时发现,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比账簿上的营业收入少127万元,问其原因是该台在申报纳税时抵减了支付给其他几个广告公司的127万元广告费。
经查实,这127万元广告费实为委托其他几家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因为该台本身就是广告发布者而不是广告代理者,再则,支付是设计、制作费而非广告发布费,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减营业额的条件,该台自行从营业额中抵减的这127万元广告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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