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具体内容包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是税前扣除的总原则。
关于新法及条例“发生”的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理解:
1、首先要理解“发生”是属于“权责发生制” 的“发生”,但是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
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就要求是实际支付。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合法有效凭据”的范围如何理解?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实际发生或者实际支付,都要企业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对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中之重。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42号)规定,要对被查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进行重点核对,单张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全部进行核查。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虚开建筑业发票的现象比较普遍。虚开建筑业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去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建筑发票或取得建筑公司非法代开的发票,交一点营业税或者代开的手续费,获取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更多的抵扣,发票虽然是真实的,但业务是虚假的,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建筑业发票是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重点所在。
那么,税务机关怎么判断虚开建筑发票呢?
其中一个是“三价对比”方法。三价即预算价、结算价、计入成本价(即开发票额)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例如,某公司工程造价约定为2.3亿元,最后的工程总结算金额只1.3亿元,但开具发票总额为人民币2.3亿元,这样就虚增了1亿元成本。 其他的判断虚开建筑发票方法需要个案分析,这里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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