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征管服务
1、新成立的企业国税办完税务登记后还需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不需要。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发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平台,并已于2008年6月23日起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通过国税、地税网站,或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只要到国税或地税一方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业务的办理。
2、如何网上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可登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办税大厅“办税区”中“网上登记”:A登记申请:选择对应类型登记表,点击申请按钮进入网上税务登记须知页面;仔细阅读网上申请税务登记须知说明,“同意”,进入税务登记填写界面,填写完毕,点击保存,生成“业务流水号”。点击下一步,确认填写信息正确性;如果信息存在错误,用户可以继续修改错误部分,然后点击“修改”按钮提交修改;如果数据正确无误,则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将数据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注意,提交审核后数据不可以再修改。B办理状态查询:在网上税务登记首页,查询模块输入“业务流水号”,点击查询显示业务办理状态。状态栏显示当前业务办理状态,一是审核通过:税务机关已经接受您的办理申请,目前正处于办理中,请您继续等待;二是审核不通过:说明您填写的数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应根据处理结果提示,点击查看按钮修改登记信息,然后继续提交审核;三是已办理完成:说明您的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已经办理完毕,点击“打印受理单”按钮查看打印受理单,并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
3、我司地址变更,可以通过网站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登陆后选择变更税务登记菜单: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变更和多行信息变更。标题头“+”为新增一行,“X”为删除所在行。初始化状态为“新建”,选择需要修改的字段进行修改,修改完提交保存即可。保存后,受理表状态更新为“已保存,未提交审核”。需要继续修改,选择修改按钮,否则提交审核,提交后,受理表状态更新为“提交审核中”。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用户打印受理单,携带受理单和相关证件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取税务登记证。
4、国税局开通了税企邮箱,纳税人如何登录呢?
答:每位纳税人都有自己的税企邮箱,已办理了网上办税大厅注册程序的,以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无需另外注册和申请。纳税人可以通过税企邮箱系统直接向主管税务人员提出咨询、建议。此外,申报期后系统会根据网上申报结果自动生成回执,批量发到纳税人邮箱。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可以通过网上认证吗?
答:可以。厦门市国税局自2008年11月20日起启用网上认证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认证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国税网站的办税大厅内的网上认证模块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手册也可以在该模块下载。
6、我公司是思明区企业,在湖里区局办税柜台可以办理申报、认证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厦门国税局积极推行“通报通缴”业务。目前厦门国税局管征的所有企业纳税人可在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征收、认证和报税三项税收业务事项,其余涉税事项仍按“属地管辖”原则在纳税人所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另外,“通报通缴”业务仅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凡纳税人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的,必须回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7、我司属国地税共管户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44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的顺序。除上述列举之外,国税、地税局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谁管征,谁后注销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即: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地税局先注销、国税局后注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
8、办理税务注销时登记证件如何上缴?
答:根据《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44号)的规定:国税、地税局办理注销清算时,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先注销的税务局负责收缴。收缴后,先注销的税务局开具《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此单递交给后注销的税务局,后注销的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此单作为征管资料存入纳税人的清算档案。单独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各自收缴。
9、自
答: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服务水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将每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10、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作何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2009年放假调休月份的办税时间变更如下:
一、元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
二、春节:1月25日一31日放假,共7天。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三、清明节:4月4日一6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
五、端午节:5月28日一30日放假,共3天。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六、国庆、中秋节:10月1日一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放假调休月份办税时间下发相关规定,以总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
11、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09年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第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2009年起可否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此之外的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单位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3、用公司所发的节庆购物卡购物,可否要求商家再开发票?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2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你公司购买购物卡时,商家已向其开具发票,消费者凭购物卡购物时,商家便不再开具发票。
14、请问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答:查询厦门辖区内的发票真伪可以登录厦门国税网站,访问“发票真伪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发票的真伪及开具单位。
15、请问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的规定:1、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2、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3、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4、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16、请问何时启用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17、请问何时启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9、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我公司有海外销售机构,经常有管理人员到境外出差,但境外无法取得发票,仅有各式各样的票据,公司凭境外票据能否入帐差旅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你公司取得境外票据可以列支差旅费,但税务机关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第三部分 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21、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是哪些?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2、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底与客户签定购买固定资产协议,2009年1月购入,请问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你公司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公司购买小汽车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另外货车呢?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购买的9座以下的乘用车以及10座至23座的中轻型商用客车,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购买货车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24、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请问2009年新购买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你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25、我公司系外贸出口企业,目前产品全部出口,现在购买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等到有内销业务时再抵扣吗?
答:如果你公司在购买办公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内还没有内销业务,上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售价不超过原值,请问还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2009年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要按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而与是否超过原值无关。
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答:4%征收率计算的填写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和附表一第10栏;2%减免部分填在主表第23栏。
28、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个人转让二手车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目前规定,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30、2009年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31、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2009年起从13%恢复到17%,那么销售2009年之前购进的货物能否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因此,2009年销售之前购进的上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不能适用13%的税率。
32、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
33、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4、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请问09年小规模企业若超过标准的,是否跟原来一样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会按17%征税而又不能抵扣进项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5、我公司是一家工业涂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我公司对外销售一批涂料,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于销售当月申报销项,但购货方由于某方面原因迟迟未支付货款。2008年,购货方用其自产产品抵顶了部份货款,并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抵扣这部份进项税额?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货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购货方以自产货物抵顶货款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你公司与购货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因此,对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自产货物,你公司可凭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6、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37、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38、新版增值税申报系统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如果当月没发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业务,这份表也需要申报吗?
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是必报表格,如果没有发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业务,也必须空表保存。
39、9.8投洽会期间,我公司在展厅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并且隔日对展品进行更新,有些撤换下来的展品(例如挂件)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撤换下来的展品如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0、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41、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2、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43、先购进货物,后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先购进的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企业应从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44、我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经常举行购物赠卡、销售换购卡(折扣卡)的促销活动,应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27号)的规定,企业赠卡、销售换购卡(折扣卡)的行为,如果是企业给予顾客的一种折扣,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45、我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第四部分消费税
46、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是5%。
47、我司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我方还是受托方办理纳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8、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有将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具体是哪些税目?
答: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49、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请问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的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你企业如果生产的是调味料酒,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0、听说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了,目前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后的含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4元,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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