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有关产品或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税的审批管理
(一)报送资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请免税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八条第一、四、五项资料外,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甘肃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报送纸质信息用附件四,报送CTAIS电子信息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3.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粮食收储任务的有效证明或文件。
(二)审批程序
1.县(区)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由县(区)国税局、同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市(州)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由县(区)国税局进行初审后,报市(州)国税局,由市(州)国税局、同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省属及省属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后,报省级国税、财政、粮食部门审核批准。
二、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税的审批管理
(一)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资料外,还应根据销售粮食的具体情况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军队用粮的,提供销售军队用粮的凭据;
2.销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提供销售所依据的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
3.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提供销售所依据的由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和销售指令的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1.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单位,暂不需要办理免税手续。实际业务发生后,直接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对经常发生军粮销售业务的企业,也可按年办理免税手续。
2.免税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初审,报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审批管理
(一)报送资料
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八条一、四、五项资料外,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五);
2.民政或残联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纪录(包括近三个月各类保险的核定明细表、缴款书以及能够证明为残疾人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5.纳税人为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
6.残疾人残疾证、企业职工花名册。
以上资料需按顺序装订。
(二)审批程序
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二、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审批
(一)报送资料
残疾人就业单位每月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除报送本规
程第十八条三项的资料外,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
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附件六);
2.已批复的《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为残疾人退税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缴费纪录;
4.纳税人为残疾人退税月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
(二)审批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审批
(一)报送资料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直接减免增值税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和认定结论。
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报告。其中,建材类产品,提供省级建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掺兑废渣比例的检测报告。
3.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县(区)国税局向上级国税机关出具建材类企业调查报告时,应列明上期或上年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和废渣的名称、数量、生产设备类型等基本情况,其中还应列明各种废渣购进、耗用、库存的数量等。
(二)审批程序
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
(一)报送资料
报送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审批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一、报送资料
报送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审批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资格审批
(一)报送资料
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资格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审批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
(一)报送资料
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明细帐;
2.增值税超税负计算资料。
(二)审批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县(区)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一、报送资料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类减免税时,除报送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国税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对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草饲料、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不需要提供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备案登记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县(区)国税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规程未列明的增值税减免退税其他项目优惠政策的,应报送的资料及审批程序,可比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退税资格及直接减免税款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享受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在减免退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退税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减免退税审批和备案要实行公示制度。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已审批和备案的减免退税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减免退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退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退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退税或终止办理减免退税;
三、减免退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退税税款;有规定减免退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退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退税是否未申报。
第三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退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退税的、享受减免退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规程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退税的,国税机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机构设置等原因未设立县以下国税机关或县级国税机关的,本规程规定的职责由承担相同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台账和增值税减免退税备案登记台帐,记录减免退税政策依据、审批意见、政策执行时限、减免退税额(或销售额)等事项。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并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县(区)国税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市(州)国税局上报《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省国税局。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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