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09】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保证增值税优惠政策正确执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申报、审批程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各地及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自身学习,吃透和理解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准确、到位;同时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使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以下简称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国家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审核审批和备案确认的各项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管理。
属于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审批的减免退税管理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核审批应当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出台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退税和备案类减免退税。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减免退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第五条 报批类减免退税每次审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备案类减免退税应每年备案登记一次。
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自变化之日起停止其减免退税。若由于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改制等形式要件发生变化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其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的,停止其减免退税。
减免退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在办理纸质文书资料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将CTAIS电子文书信息同步传递报送。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退税项目与非减免退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退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及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退税审批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退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退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退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退税资格及直接减免税款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退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报省局审批的一式五份);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月);
五、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请减免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组织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适用等情况派两人(含)以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
由市(州)级以上国税局审批的减免退税,对主管国税机关作出的调查报告,须由县(区)国税局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退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查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退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允许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退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退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退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
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退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各级国税机关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作出的减免退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减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减免退税批复下达之后,纳税人应享受的减免退税已办理了入库手续而多缴的税款,有欠税的除抵顶欠税外,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退税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退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审查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退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退税理由、依据、项目、期限、数量、金额、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减免退税备案登记确认表》(报送纸质信息用附件二,报送CTAIS电子信息暂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月);
五、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减免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备案类减免退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县(区)国税局备案登记。以上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退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具有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方可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税款缴纳入库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已批复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文件或《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三、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县(区)国税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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