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我国确立出口退税制度至今,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7次大的阶段性调整。
第一次,1995年底。我国针对税制改革后存在的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对出口退税率全面调低。
第二次,1998年~1999年。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下,为促使对外贸易走出持续低迷状况,国家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全面提升,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以外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全面提高。
第三次,2003年底。针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和国家对企业出口退税欠账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对出口退税率再次普遍调低,同时进一步限制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
第四次,2005年。国家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五次,2006年。国家进一步降低了出口退税率总体水平,对资源类产品出口进一步加强了限制,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重大技术设备、生物医药和农产品等的退税率。
第六次,2007年4月。为缓解外贸顺差增长过快,降低贸易摩擦风险,缓解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我国逐步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同时降低了部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七次,2008年8月至今。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外需持续减少,为防止出口大幅下滑影响经济发展和就业水平,我国连续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对机电、纺织服装等传统出口优势产业及高新技术等高附加值产业予以扶持。
回顾以上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一直以来以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税收调控措施。每次调整都是围绕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通过调整征退税率差,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国家的一系列特定经济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承担的主要政策目标包括4个方面:保证中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发展;通过调节出口退税率减轻财政负担、平衡财政预算;通过贸易顺(逆)差的改善,调节人民币汇率;通过降低或提高产品出口退税率,淘汰或鼓励产业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