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本为财务会计用语,意指经营者发生出售货物(产品和商品)、出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与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视同销售”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故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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