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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主要变化

发布时间:2009-07-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66

 

  一、《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1、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12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增列企业房地产开发应税业务的范围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应税项目新增了“土地的开发”。

 

  三、视同销售的范围

 

  《处理办法》改变了原“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

 

  四、降低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本市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五、企业预售收入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改变了原“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六、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佣金或手续费的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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