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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二)

发布时间:2009-01-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黄鹤鹏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13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交换乙公司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账面成本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成本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21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银行存款45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

    贷:库存商品220

  借:存货跌价准备4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187.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银行存款45

    贷:其他业务收入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借:其他业务成本206.50

    贷:原材料206.5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

 

  a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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