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交换乙公司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账面成本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成本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21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银行存款45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
贷:库存商品220
借:存货跌价准备4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187.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银行存款45
贷:其他业务收入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借:其他业务成本206.50
贷:原材料206.5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
a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