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通知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判断原则有以下五点:
(一)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如工资分配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也就是人均工资和当地工资水平没有很大的差异,有差异的,应具备合理的理由;?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企业12月份的工资奖金等应在当月计提进入相关费用,同时通知所规定的“实际发放”,并没有限定是当年发放,因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放应该可以扣除。
二、关于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即工资薪金总额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扣除,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如工效挂钩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超过当年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通知对以前年度工效挂钩工资企业结余的工资在本年支付,怎么过渡、是否扣除没有明确。
我们理解,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以实际支出为扣除原则,工效挂钩企业本年度结余工资,也就是按照经济效益实际计提的工资大于实际支出的,不得扣除,而实际支出的工资并没有超过当年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但是动用了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根据不同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
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规定的主要要求如下:
第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立“职工福利”明细科目,同时分支出项目核算实际发生额;
第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应付职工福利科目下,详细分项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支出,同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第三、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掀起责令改正,包括要求提供支出明细项目金额等,如不能改正的,则核定税前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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