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三、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四、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
五、2008年12月2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六、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意见》明确,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七、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八、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九、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十一、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十二、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通知》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三、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十四、2008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
《通知》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2008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