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显然这个范围是在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的基础上确定的,和原范围相比调整变化内容还是很大的,基本上是在原范围基础上取消了烟草初加工、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下脚料剩余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以及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这样的调整,较原规定肯定会增加加工企业负担,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农业产品综合利用,有点让人难以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规定,范围确定以后,生产加工属于范围内产品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尽快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在减免税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可申请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收。
相关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比表
总局发文明确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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