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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各税的筹划

发布时间:2005-05-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38

   本章在介绍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税的纳税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各税种的税法特点,通过典型的案例说明其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
第一节 资源税的筹划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此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己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部门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征税范围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资源税的税目反映征收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置7个大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4.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3个子目。
    5.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
    四、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确定0.3~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同时规定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税额作了明确规定。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定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算纳税。
    4.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为课税数量。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九、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资源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十、资源税的计算
    例如:沿海一盐场2003年3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生产原盐15万吨,对外销售8万吨;(2)交盐业单位销售5万吨;(3)用2.5万吨原盐加工成精制盐2万吨。每吨盐的单位税额为60元。有关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盐场应纳税额﹦(8﹢2.5)×60﹦630(万元)
    公收单位代收代缴税额﹦5×60﹦300(万元)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具体为:
    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指接受他人馈赠。
    4.自产自用行为。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四、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范围按《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六、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为支付给销售者全部的价款(不含增值税)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七、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我国人民解放军和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具体有以下几种: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己用小汽车。 
    八、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选择单一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使车辆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九、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人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十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自用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十二、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案例
    王某于2003年3月12日,从广州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时代超人桑塔纳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230 0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 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饰费15 000元。各项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
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 000﹢200﹢3 000﹢350﹢15 000)÷(1﹢17%)﹦212 435.9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 43590×10%﹦21 243.59(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按税法规定:(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一并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    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 000÷(1﹢17%)﹦19 6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 581.20×10%﹦19 658.12(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 243.59–19 658.12﹦1 585.47(元)
    十三、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案例
    广州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 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 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 400元/辆,增值税156 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 000﹢405 000﹢68400﹦923 400 (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 400×10%﹦184 680 (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 000﹢405 000﹢68 400﹢156978)×2﹢184 680﹦2 345 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日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 000×2×90%﹢50 000×2×45%﹦765 0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405 000×2–756 000﹦45 000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 000×2﹢765 000)×8%﹦125 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 400×2–125 200﹦1 16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400 000﹢50 000)×2﹢765 000﹢125 200]×17%﹦304 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 978×2–304 334﹦9 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00 000×2﹢765 000﹢125 200﹦1 690 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90 200×10%﹦169 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 680–169 020﹦15 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 000﹢756 000﹢125 200﹢304 334﹢169 020﹦2263 554 (元)
    相比节约税收﹦2 345 436–2 263 554﹦81 882(元)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    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税率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对这两个因素的内含、范围和确定方法等,税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依据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相同。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即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六、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充分利用现行的免税和计算扣除的政策,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开发商品房对外出售,具体情况如下:
    按转让产权合同取得收入5 000万元;
    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1 300万元;
    开发成本费用2 000万元;
    开发费用300万元;(当地规定的扣除比例为10%)
    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率0.5‰,所得税税率33%。
    1.未进行纳税筹划,其应纳各税如下:
   (1)应缴纳的有关税金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5 000×5%﹦2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7%﹦17.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5000×0.5‰﹦2.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1 300﹢2 000﹢(1 300﹢2 000)×10%﹢250﹢17.5﹢7.5﹢(1 300﹢2 000)×20%﹦4 565(万元)
     ②增值额﹦5 000–4 565﹦435(万元)
     ③增值率﹦435÷4 565﹦9.25%
     ④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35×30%﹦130.5(万元)
   (3)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5 000–1 300–2 000–300–250–17.5–7.5–2.5–130.5﹦992 (万元)
     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92×33%﹦327.36(万元)
     2.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由于该商品房开发的增值额只有435万元,低于其扣除项目金额20%为913万元,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这样其商品房开发就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仅此一项就可以节约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30.5万元。
第四节 房 产 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祖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    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例:广州市某国有企业,2002年度自有房屋6幢,其中4幢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原值800万元;不包括冷暖通风设备100万元;2幢房屋租给某公司作生产经营用房,年租金收入80万元。本省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房产税。
   (1)自用房产应纳税﹦[(500﹢100)×(1–30%)]×1.2﹦7.56(万元)
   (2)租金收入应纳税额﹦80×12%﹦9.6(万元)
   (3)全年应纳房产税额﹦7.56﹢9.6﹦17.16(万元)
    七、减免税优惠
    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是: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8)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9)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八、房产税的申报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十、房产税从价与从租的筹划案例 
    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两者相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负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负高,通过下面例子来说明:
    例如:广州市某国有企业,将A厂房(原值500万元,成新率60%),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一实业公司,租期为4年,月租金为12万元,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即获该房产的所有权;将B厂房(原值800万元,成新率80%)作为投资,与一开发公司组成联营企业,合同规定,双方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的计算:A厂房月应纳税额﹦12×12%﹦1.44(万元)
    A厂房年应纳税额﹦1.44×12﹦17.28(万元)
    B厂房年应纳税额﹦800×(1–30%)×1.2%﹦6.72(万元)
    计征方法的税负比较:
    A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17.28÷500×100﹦3.45%
    B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6.72÷800×100﹦0.84%
第五节 车船使用税
    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用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要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四、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构造和使用情况不同,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的计税标准,即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
    五、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20辆(其中2辆货车报停,货车载重净吨位全部为5吨);乘人太客车90辆(其中32座以上车50辆,28座车25辆);小客车15辆(均为10座车)。(注:车船使用税年税额为:载货汽车每吨50元,乘人汽车31座位以上的每辆180元,12-30个座位的每辆150元,11座以下的每辆140元)该公司应纳车船使用税如下:
   (1)货车应纳税额﹦18×5×50﹦4 500(元)
   (2)乘人汽车应纳税额50×180﹢25×150﹢15×140﹦14 850(元)
   (3)全年应纳车船使用税额﹦4 500﹢14 850﹦19 350(元)
    六、车船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造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因专为残疾者使用,而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申报缴纳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二)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经审核后办理纳税手续。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的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以及个人住所所在地。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0.5元一10元;
    中等城市0.4元一8元;
    小城市0.3元一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一4元。
    四、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本市某商场坐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0 000平方米,经确定属一等地段;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坐落在市区三等地段,共占地6 000平方米;一座配送仓库位于市郊,属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20 000平方米;另外,该商场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3 500平方米,属三等地段。(注:一等地段年税额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2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1元/平方米。)。该商场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1)商场占地应纳税额﹦10 000×4﹦40 000(元)
   (2)分店占地应纳税额﹦6 000×2﹦12 000(元)
   (3)仓库占地应纳税额﹦20 000×1﹦20 000(元)
   (4)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
   (5)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40 000﹢12 000﹢20 000﹦72 000(元)
    六、减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如武警部队举办的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工厂用地;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炸药库安全区等的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三)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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