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专家解答我国中小企业税负偏重问题

发布时间:2007-07-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60
    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和优惠力度小是其税负偏重的重要原因。
  在“首届纳税人论坛大会”上,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提到“我国中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并得到与会者的共鸣。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属于中小企业,尤其以小企业为多数。那么,我国民营企业的税费现状如何,有没有更合理的办法解决其税负重呢?记者采访了安教授。
  日前,在“首届纳税人论坛大会”上,安教授表示我国民营企业税负偏重。

  记者:您在财税与政策领域研究多年,对民营企业有较为深刻的了解,请您谈谈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安体富: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有42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民营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在工业新增产值中,民营企业的贡献率高达76%以上;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50%以上来自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还是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的中坚力量。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更是起着独特作用。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了全国城镇75%左右的就业岗位,全国工业企业就业人数约1.5亿,民营企业占73%左右。此外,民营企业还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各项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是一支重要力量。

  记者:您在日前召开的“首届纳税人论坛大会”上说,“从多方面综合考察、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税负普遍偏重”,你有切实的依据吗?
  安体富:之所以说中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民营企业的增值税的税率偏高。我国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民营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其中工业企业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民营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据统计,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2.76%,其中工业4.04%,商业1.17%。
  其次,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偏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虽然这两挡优惠税率不是针对中小民营企业制定的,但多数民营企业适用它。尽管如此,这一优惠税率仍然偏高。这是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其中,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则相对较高。第二,由于民营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
  在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这也显得高了些。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常税率是25%,比现行税率低8个百分点,而新税法规定的微利企业的20%的低税率,虽然比现行的27%这档税率降低了7个百分点,但比18%那档税率还提高了2个百分点。
  最后,民营企业社会负担重。民营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税外收费的负担更重,尤其是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民营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民营企业不堪重负,有的甚至被收费压垮,这种案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记者:那您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民营企业税负过高呢?
  安体富:我认为,原因有现行税制中有对民营企业歧视性的规定和税收优惠力度小。
  首先表现在现行增值税制上。税收制度规定,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款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其次,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企业优惠过少、费用列支过严、折旧年限规定太死。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企业规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有些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享受不到这些优惠,造成税收负担更显不公;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规定过死,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需要更新,由于费用列支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第三,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有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民营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薄,不管账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这明显偏高,不符合民营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它们的发展。

  记者:结合我国国情和您研究的成果,您认为该如何解决民营企业税务过重问题。
  安体富:我认为,对待民营企业的税收制度首先得遵循公平税负原则、轻税原则、产业导向原则和便于征管原则。即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给予民营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轻税政策,促使其更快发展;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并不是不加区别地见小就促,而是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民营企业的税制规定和征管办法,要尽可能简化,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贯彻执行,减少征纳税成本。
  在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上,要抓紧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都极为有利;调整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和比重;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比如,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调低为2%;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已通过《两法合并》后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四个统一”,即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和税收优惠统一。但对微利企业实用的税率尚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有两种办法供选择:一是将20%的税率降低为15%;二是再设一档10%的低税率。
  清理乱收费,实行“费改税”,减轻民营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民营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过重,是制约这类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间接的税收政策。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以及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应实行营业税优惠;对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应实施所得税优惠。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