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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07-05-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95
    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实施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办法。这将密切企业与激励对象(员工)的利益关系,是国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获得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期权指定股票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如何征税,上市公司员工和广大股民非常关注。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可按以下具体情况征税:

  获得授权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对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除外。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薪所得。所得额: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税方法:(1)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计税方法及有关规定计税;(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税。

  转让权利

  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所得额: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税方法: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行权

  员工达到企业事先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后,可以行使权利购买企业股票。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薪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3)几种特殊情形

  A.行权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及纳税义务

  对跨境工作的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行权所得,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首先要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
  来源划分方法: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纳税义务判定:个人来华后以股票期权形式收到的工薪性质所得,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期间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行权所得计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B.一年内多次取得行权所得的汇算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本年度首次取得时,按行权所得的计税公式计税;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时,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C.多次或多项取得所得的境内工作月份数汇算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行权所得的计税公式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D.行权日直接从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处理

  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可按行权所得的计税公式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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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税转让境外股票依法缴税

  个人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股票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所得,由个人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个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理财所得并非免税

  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证券投资基金从国内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缴税有优惠

  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债、金融债券和教育存款专户利息所得可免税

  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特定企业分红派息所得征税有优惠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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