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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报分析> 税率改变不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唯一因素

发布时间:2007-03-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40
    3月20日,在亚太区德勤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卷起改革之风”的特别网络讲座上,德勤北京分所、上海分所、广州分所税务部的合伙人从多方面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规定和变化,以及企业现阶段可以采取的税收筹划策略。

  其实,就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后,众多的涉税中介机构和证券公司都纷纷在第一时间从税率变化的角度,提出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各行业的影响分析报告,有的还组织相关讲座,为企业提供分析和预测。

  基于税率改变,各种税负报告相继出炉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平安证券公司等机构日前发布的相关分析报告认为,由于内资企业税率的降低、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企业的整体税负会降低,税后利润将增加。

  报告说,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造纸行业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优惠较多,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两法”合并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他们并不明显。

  另外一家证券公司的研究员则直接预测了两税合并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通信服务业、食品制造、银行等行业的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大,可能超过10%,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学纤维、煤炭、造纸、饮料、橡胶净利润增长幅度在5%~10%之间;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将受到负面影响,原因是该行业内合资企业比较多,来自于合资企业的利润占行业净利润的比重较大。

  北京智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记有也认为,从总体上说,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以后对内资企业来讲税负会有明显的降低,特别是对高利润的行业,但就个别通过各种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言,税负不一定降低甚至还会增加。对外资企业而言,新办的外资企业税负会明显增加,老外资企业税负虽然会有一定增加,但因有过渡期政策的影响,表现不会特别明显。

  影响企业税负变化的因素众多,税率改变不是唯一因素

  对这些预测,也有不少税收专家认为,税率变化确实会对行业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每个企业的情况也很不相同,税负随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也会有很大差别,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

  北京中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姜金邦说,税率不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唯一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因素也会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首先要做的功课是根据税法的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本企业适用税率的升降、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或消失、税前扣除因素的变化等方面,具体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本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变化趋势、税负增减幅度。

  姜金邦认为,对一家企业而言,要测算出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税负的变化趋势、税负增减幅度,首先要考虑税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原来企业适用的税率是33%,税率的降低将会减轻税负;但是如果企业原来享受了24%、15%的低税率等,则企业的税负反会增加。其次,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如果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消失,比如减免税取消,会增加企业税负;如果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原来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2008年后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则会减轻企业的税负。第三,按照新的税前扣除标准测算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工资、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税前扣除的因素也增多了,这些也会对企业自身税负产生很大影响。

  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孙洋说,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有短短的60几条,概述的还比较粗,所以作为企业及中介机构,更要关注稍后由国务院出台的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外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过渡税率等纳税人关注的内容,应该在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规定中才会明确。“所以,现在仅仅从税率的改变来预测行业或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升降,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德勤专家提醒:全面把握税法几大新变化

  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税收分析预测的局限性呢?亚太区德勤的几位专家提醒,企业需要全面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新变化,深入理解其规定的实质,才能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

  对此,德勤华北区税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从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首先,企业应高度关注“居民企业”的新规定。与过去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标准。

  吴嘉源说:“如果按这个标准严格执行,那些设在国外,但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在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此规定将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需要关注有关进一步细化规定。”

  其次,纳税人应准确理解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期安排的含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吴嘉源提醒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在再抢时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无法再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因为设立企业的时间界线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而是公布时间,即2006年3月16日。

  德勤上海分所税务部合伙人林绥则从税收优惠变化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建立以鼓励特定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体系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现行法规中很多仅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五年过渡期后被取消。比如,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二免三减半”、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等。“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涉及外商投资再退税的优惠,但从内外资统一税收待遇的角度出发,预计该优惠政策也将被取消。”

  德勤大中华地区税务主管合伙人谢英峰提醒企业,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的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他认为,鉴于不再大范围地实行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务利益,在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另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也被取消,投资者的经营策略应转变为关注投资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本地市场环境及人才储备等。

  新法未实施,筹划先启动

  德勤专家还表示,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但在正式实施前的这9个多月里,部分筹划实际上还是可以提前启动的。比如,对于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所得和延迟费用确认的方法以减轻税负;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或寄存销售方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把收入延迟到2008年后再纳税。

  举例来说,某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正处于免税期最后一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还有一家适用税率为33%的关联商业企业。由于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有大量存货,有些产品按计划将在明年以后才销售。那么,这家跨国公司该如何进行具体的筹划呢?

  德勤专家认为,这家跨国公司现在可以采取的策略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尽快将存货销售给关联商业企业,今年实现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关联商业企业购进产品后,可以按照正常销售计划在明年以后销售,实现的收入按照25%税率纳税。这种安排对两家企业都有好处。

  另外,由于以后再投资退税的政策可能取消,德勤专家还建议,有关企业应抓紧时间利用好该优惠政策。比如,某外国公司已在中国建立了外资企业1和外资企业2,这些企业目前有不少的累计盈余,而且该外国公司目前还有在中国扩大投资的计划。按现行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今后有可能征税,即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

  该公司该怎么筹划呢?德勤专家认为,针对以上政策的可能变化,结合企业扩大投资的计划,该企业应做以下安排:首先,在香港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已在国内设立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该控股公司,自然控股公司获得了外资企业1和外资企业2的利润。控股公司把从外资企业1获得的股息再投资到外资企业2,也可以把股息用于对外资企业1的增资。这样安排后,该公司可以向香港设立的控股公司转让外资企业1和外资企业2的股权,同时也转移了两家企业的累计盈余,可以避免将来汇出时再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

  其次,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目前还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第三,根据内地和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即使将来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低于很多国家和地区。

  德勤专家最后特别提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注意几个原则:不得违背税法的规定;筹划安排需要有真实的商业需求做基础;交易价格必须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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