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劳务额的审查
(一) 服务业审查:
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饮食业、旅店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现就主要行业进行介绍:
1、对代理业的审查。审查的要点有:审查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有无少报、瞒报应税收入;审查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情况,有无将营业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审查纳税人往来账项,有无将营业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申报纳税;审查纳税人扣减项目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多扣减或错扣减;审查纳税人收费价格是否正常,有无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2、对饮食业的审查
(1)将“营业收入”明细账与有关的收款凭证和原始记录相核对。
①对于纳税人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与其经营规模、雇工人数、饮食营业成本、水电费用等到明显不成比例的,应查明其有无不记收入,钱货直接交易情况。必要时,通过原材料的耗用量来换算成品的销售量,测算营业收入,并与营业日报表和交款单核对,查明有无漏记、瞒报收入的情况。
②抽查销售价格,看其是否按配料定额成本和规定的毛利率或加成率计算营业收入。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毛利率)
或=原材料成本×(1﹢加成率)
(2)对配备有卡拉OK等娱乐设施的饭馆、餐厅等饮食服务场所,审查中应注意其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所提供的娱乐性服务是否按娱乐业计算纳税。
(3)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的凭证进行核对,注意成本、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记“营业收入”的现象。
(4)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到往来明细账与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偷逃税款的现象。有无将收入不入账直接抵顶租赁费、装修费、承包费等各项债务等。
(5)审查饮食业统一发票开具及领、用、存情况,并对照收入账户,看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开具头大小尾发票等现象。
3、对旅店业的审查。对规模小、档次低的旅店,应特别认真地核查住宿登记本,将登记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看收到的款项是否有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对经营规模大、档次高的旅店,其功能除了住宿以外,还从事饮食、桑拿、歌舞厅、理发美容、会议、代理购票、代办长途电话、洗车、停车等项服务。对这类企业的审查,首先要调查清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然后对其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看其该收的收入是否已全额入账,已入账的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有无错用税目、税率的情况。
4、对旅游业的审查。审查要点有:一是通过审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客报名表等,查看“营业收入”账户贷方和“应收账款”等到账户借方,核实营业收入结算是否及时、正确。看有无在收费以外另收餐费、保险费、签证费等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而不按规定计税的情况。二是查看“营业成本”账户借方及其对应账户,确定应当从旅游业营业收入中扣除计税的项目范围及金额,要注意纳税人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有无取得合法凭证。
5、对广告业的审查。一是通过审查承揽合同、收款凭证,看其应收的收入是否入账,有无以提供广告为前提,向对方索取货物,而不折算为收入账,或以赞助费、联营利润名义入账,偷逃税款的情况。二是审查企业有无将制作费、劳务费、播放费、信息费经党政机关报刊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义收款,混入免税收入中,偷逃税款的情况。
6、对仓储业的审查。通过审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及企业已开具使用的收款凭证等,审查其价外收取的各类款项,是否已按规定记入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7、对租赁业的审查。一是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往来账户进行审查,看企业有无取得的出租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但不申报纳税,或通过“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逃避纳税;二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类科目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取得的租赁收入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建筑安装业审查要点
1、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审查中应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
(1)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2)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3)向建设单位收取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不计税。
(4)将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账户,少计工程收入额。
3、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对照分包转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审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应审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了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
5、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查看安装工程合同,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6、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
(三)货运业审查要点
1、交通运输企业
(1)将“运输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审查已实现的营运业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或以收抵支的现象。
(2)有无将应税运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3)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营收入长期挂账,不作收入处理的现象。
(4)审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是否存在以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5)交通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其他国际运输企业的客货运费后的实际运费收入为营业额。从事联运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有类似业务的运输企业,应重点审查税前扣除的依据,必须是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
2、其他企业
对其他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应首先分清纳税人发生的运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如果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即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则纳税人的运输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如果确定是兼营行为,则应注意审查取得的运输收入是否与其他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1)审查有关成本费用及往来账户,有无将运输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或将已实现的运输收入挂往来账户不纳税的现象。
(四)、金融保险业审查要点
1、金融业审查要点
(1)贷款的利息收入。第一,对于一般贷款业务主要审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营业费用”明细账及其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看纳税人有无随意分解收入,或将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现象。第二,对委贷款业务,应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手续费收入”账户,核实每期应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和扣收的手续费,看有无错计、漏计营业税的。第三,对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应注意审查典当物品的保管费用和经营费用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中。第四,对转贷业务应注意审查纳税人是否按一般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各自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若属转贷业务,扣减的利息支出是否确属转贷范围,有无多计支出的问题。
(2)融资租赁收入。应根据租赁合同,主要审查“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收益”和“租赁收益”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查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是否扣除了向承租方收取的该项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3)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额。主要审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账户,并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核实从利息收等科目中抵减的支出项目是否真实、准确。
(4)手续费收入。主要审查“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等明细账并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看有无将收入冲减费用或差额计税的情况。
2、保险业审查要点
(1)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保费收入”等账户相核对,看企业的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益的现象。将“保费收入”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核对,看有无分解收入或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2)审查分保险业务,应结合保险合同和分保账单,审查“保费收入”、“应付分保账款”、“分保费支出”等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看其保费收入是否全部纳税,有无借故付给分保人保险费,而减少应税营业额。
(3)审查无赔款奖励业务,保险机构的无赔款奖励支出,进行冲减保费收入处理时,在计征营业税时仍要以冲减前的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如有无赔款奖励支出,计算纳税时是否扣除了这部分支出而少纳营业税。
(4)审查有无收费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按规定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全额贷记“保费收入”。审查时应注意,企业有无收取保费,但长期挂账而不结转的问题。
(五)邮电通信业审查要点
1、审查纳税人“通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并与企业纳税申报表核对,审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有无少报、瞒报收入。
2、审查纳税人“通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无分解应税收入。
3、审查纳税人“通信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明细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无将营业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记收入。
4、审查纳税人“营业款结算”、“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到往来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无将营业收入长期挂账而延期纳税。
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审查
(一)销售不动产审查要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将“经营收入”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核对,同时核对纳税人开具的“商品房发票”和“动迁房发票”存根联,看有无分解收入、减少营业额的现象。
(2)将“经营收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销售合同相核对,看有无按合同规定应收取的销售款因实际未收到等原因而未转作“经营收入”的现象。
(3)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挂往来账而不纳税的现象。
(4)纳税人以房换地时,其转让房屋的营业额是否为用来换取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房屋的造价、旧有房屋的评估价或旧有房屋的买价。
(5)应特别注意有出租房、周转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出租房和周转房三者之间用途极不稳定的,如销售市场疲软,可将商品房对外出租;如销售市场看好,出租房可变为商品房对外销售;商品房暂未出售前,可临时用于安置运迁户,动迁户回迁或安置完毕,周转房可用作出租和商品房销售。所以审查时要注意三者之间的增减变化,看其出租或销售收入是否记入“经营收入”,有无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后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发生的摊销费和改装修复费等。
(二)转让无形资产审查要点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在会计核算中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若“其他营业收入”等账户,在确认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属税法规定的本税目征税范围的同时,应重点审查其确认的收入额正确与否。
1、 审查纳税人确认的收入额正确与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等账户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对照,看有无分解收入,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无形资产成本或其他支出的现象。
2、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与有关凭证相核对,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营业额如预收定金等挂往来账而不及时纳税的现象。
3、如果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审查中应注意其货物价值在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是否按以下顺序确定其价值:
(1)受让人提供的货物的当月的销售价格;
(2)受让人同类货物的近期销售价格;
(3)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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