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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审查

发布时间:2005-02-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430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查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查,一般应遵循增值税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点审查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结转、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征税范围的审查

1、 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
① 是重点审查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真实和完备;
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审查;
③ 纳税人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的审查。审查时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健全的会计工作组织机构,有无完善的财务核算规章制度,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有无历年来的纳税申报,会计报表等税务资料,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查的基本内容
(1)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查:
①审查企业是否所有应税货物的销售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审查征收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销售是否没有申报增值税。
(2)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查:
①审查企业有无将加工、修理修配同其他劳务相混淆不申报增值税;
②审查企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符合受托加工的条件。
(3)进口物范围的审查:
①审查进口的应税货物是否全部申报了增值税;
②审查从境内保税地购进的应税货物是否申报了增值税。
(4)出口货物范围的审查:
主要审查纳税人出口不适用零税率的是否依法纳税。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1、 销售额的审查要点
销售额是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所在,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查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结算期内的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①赊销、分期限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重点审查企业产品赊销业务是否属实;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的账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只根据实际收款结转收入而不根据应收款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无只在全部货款收齐时结转收入而不是每次收到货款都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无将收到的货款长期挂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的问题。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重点审查企业发出货物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在发出货物时不做帐务处理,或只作货物减少的有关帐务处理,而不及时结转货物的销售收入,有无在分批发货的情况下,每批货物发出时不及时结转收入而等到全部货物发出时再结转销售的问题。可通过核实“库存商品”明细账,查实记账凭证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审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实有无滞后实现收入、不如期纳税的问题。
③托收承附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重点审查企业货物已发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作销货处理。审查时可重点以季度末或年末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中心,查核商品发运记录资料,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练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帐,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销售 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帐时间。
(2)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的申报时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有无下列情况:
A、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应注意审查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帐,如有属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货方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有没有反映这些价外收费销项税额内容的,就表明纳税人对价外收费隐瞒申报纳税。此外,还注意审查纳税人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帐,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应对照记帐凭证,逐笔进行审查。查看有无隐瞒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B、 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附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对生产经营中涉及到残次品(废品)、半残品、附产品、下脚料、边角料外销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注意这些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后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常见错误做法是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产成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等帐户,因此,应重点审查上述帐户的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等,。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少计应税销售额的问题。
C、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
在检查时,应重点审查货物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方法是审查纳税人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看有没有哪一种(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如有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他特殊情况的,一般多为实行以旧还新让价销售造成的,应予以调增应税销售额。
D、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时,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其还本支出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处理。在审查时,应注意企业是否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记销售,少计销项税额。审查时,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本销售业务。如有,应重点检查“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明细帐的摘要记录,看该帐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列帐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之处后的余额记销售,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还本支出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记收入,补交增值税。
E、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应税销售中减除了折扣额,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
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主要审查当期销售额的扣除数,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将本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与企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帐户的总额核对,看其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额则可能存在折扣的销售方式;二是将增值税申报表与“主营业务收入”帐户的差额和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三是重点审查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查“主营业务收入”帐,看有无红字冲销,若有,应调出记帐凭证,核实其所附的发票,看折扣额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另开发票,则应将其折扣额并入销售额中计税;四是审查企业实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看是否与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
F、 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审查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审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凡收取押金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仍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上的,应作为转帐处理,并依税法规定计算补交增值税;二是审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借方发生额的对应帐户,看有无异常的对应关系。如发现有与“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帐户相对应的情况,一般就是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挪作它用。经审查核实后,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补交增值税;三是对销售酒类产品企业(除黄酒、啤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计提增值税,有无滞后计提税金的问题。
G、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视同销售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
在审查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征税范围;二是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低于正常销售额计税,三是有无延期计税。具体审查要点为:一、审查“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帐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帐户关系是否正常。可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二是通过非应税项目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 付福利费”等科目逆象反查;三是核对税金计算是否正确,调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与非应税项目借方发生额同类相同凭证号,核对领用数量,在核实正确的基础上将金额除以数量等于结转单价,再与日常销售价比较;四是注意自用商品领用时间,看有无人为延期入帐,只要核对发货单记载时间与记帐凭证时间是否相一致即可。
H、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审查次类业务的要点为:一是查看“长期股权投资”帐户借方的对应关系。如果发现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固定资产”等异常会计分录,说明企业用存货对外投资为申报增值税。
I、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
一是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方发生额,
J、 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
K、 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
L、 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将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
M、 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N、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
O、 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P、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偏低或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纳税人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的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Q、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R、 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人民币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
2、适用税率审查要点
(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了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已发生变动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日期计算纳税。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增值税率计算纳税。
(4)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看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5)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将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办理退税,如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是否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根据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时完成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故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是否是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其征收率是否正确;非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重点审查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正确,有无虚增原值的现象,售价是否超过了原值。

(四)进项税额的审查要点

1、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要点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否合法有效。
①审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②审查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联而无发票联或者只有发票联而无抵扣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审查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否与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相关。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其运费结算单据是否为规定的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否正确。
① 审查纳税人抵扣票据的合理、合法性。审核抵扣运费单据是否属于规定的可抵扣票据,票面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② 审查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记账凭证。审核有无将不属于运费范围的
款项,也计算了进项税额。
③审查纳税人“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明细账。审核单据所列项目与实物是否相符,有无为购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运费。
④审查纳税人运费凭证与有关资金或存货类账户的核算内容的关系。
⑤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支付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分析,查看有无异常,重点审查是否属虚抵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①审查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时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
②审查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重点追踪进口货物的流向,若无库存,是否已销售申报纳税。
(4)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①审查企业的收购凭证。
②审查企业收购凭证的汇总数和收购实物数。
③审查企业计算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与有关资金和往来账户。
(5)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个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对进货物退出扣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奈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①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存根联,审查纳税人留存的“证明单”,看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保存“证明单”,证明纳税人有将已收回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额的可能。
②对照“证明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审查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查明纳税人发生材料退货后,其进项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证明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额。
③依据纳税人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开具时间,审查退货或索取折让的纳税人,是否有延期扣减进项税额的现象。
2、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
(1)非增值税劳务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2)购进固定资产,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3)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4)在建工程项目所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6)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对上述项目除了注意审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外,还要注意审查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依据是否正确,进项税转出的时间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一致。
3、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现象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对取得返还资金所涉及进项税额的检查,应从经营 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形式、结算方式、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合作方式及关联情况全面分析,并结合购货方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照判别。其在财务上的审查要点如下:
(1)审查“营业收入”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将因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特别是“代销手续费”,是否符合代销的条件;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及取得该收入的原因;
(3)审查“投资收益”、“本所利润”账户,分析是否未向销售方投资或未与销售方联营协作而以投资收益或联营分利的名义分解利润;
(4)审查“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购购货方与供货方始终保持业务往来,而购货方应付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要进一步分析原因: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销的原因,销售方对此债权是否出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还利润;
(5)审查“银行存款”、“现金”等贷方发生额与购货发票票面所载金额的差额,对照购、销双方的结算清单,确定应结算与实际结算货款的差额,分析差额部分,是否有代扣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等问题。
(6)审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了解“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某一会计期间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否向销售方转移费用支出。对个别特殊企业如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审查其经销机构的费用来源,费用支出及核算是如何操作的。
4、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查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应计提的进项税额,即未付款税额不允许在当期抵扣。
对企业的未付款税额,主要审查是否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应付账款”科目的有关内容,不得将“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合   并使用,也不得混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3]第17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即工业入库、商业付款)。
故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审查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查
1、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审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是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增值税的应缴、已缴情况而设置的。对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审查,应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各项核算内容及财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2)增值税是否做到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月税月清”,有无将本月欠税用下期进项税额抵顶、滞纳税款的问题。
(3)有无多记“进项税额”,少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缴税金不实的问题。
(4)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在当期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增产品销售成本等。
审查方法:
(1)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较完善,会计核算水平较高,账簿设置较规范的纳税人,一般采用审阅法、复核法、抽样检查法等审查方法。
(2)对于会计核算不规范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账簿记录往往不能作为审查的主要依据。应采用详查法,即审核每一笔经营业务情况。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审查要点
(1)本期销项税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检查内销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额。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根据“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算内容,计算销项税额。
(2)本期进项税额。应根据“原材料”、“应付账款”、“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计算确认纳税人的本期进项税额,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
(3)税款计算。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上的逻辑关系正确计算各项税额,确认本期应纳税额和留抵税额。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审查


(一)应税销售额的审查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查,主要应针对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者少计收入,隐瞒应税销售额的问题,采取“成本倒挤”、销售毛利率等方法加以核查。
1、审查纳税人期初存货、本期进货和期末存货的情况,根据纳税人货物的购、销、存情况,查找隐瞒应税销售额的问题。
2、审查纳税经营资金的运转情况,重点审查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从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收、支情况中发现问题。
3、通过侧面调查的方法,从纳税人主要供货渠道中,了解纳税人的进货情况,再结合纳税人销售渠道的市场营销情况,核实会计期间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二) 应纳税额的审查
1、重点核查小规模纳税人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审查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的征收率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小规模商业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其征收率由原先6%调减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仍适用6%的征收率。
3、审查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无误,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时限缴纳税款。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查
从1999年起,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代理审查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
1、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查要点
对出口货物的出口原始凭证逐一进行检查,并与出口产品销售明细账逐笔核对,按月计算生产企业每一季度的出口销售额。重点审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日期,出口货物以离岸价计算的外币销售额,出口货物的贸易类型,海关商品编码与适用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对于出口原始单证不全,或者已取得出口原始单证但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应按内销进行补税和账务处理。
2、出口货物抵税的审查要点
出口货物在采购和生产节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后,其余额可用于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其抵税的审查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两种以上出口货物且适用退税率不同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应按出口货物的种类区分,凡是无法直接划分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审查中要注意出口企业人为调整出口货物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2)对于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首先要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税率、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再用于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审查中要注意出口企业少计出口货物用的进项税额多抵销项税额的问题。
(3)对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含上期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将负数结转下期或挂账冲减下期进项税额,不允许以零为结。
3、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查要点
(1)出口销售额的比例是为出口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2)出口退税率的确认是否正确。特别是退税率几经调整的出口产品,以及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的工业品的区别。
(3)出口贸易类型的确认是否正确。特别是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有无相互混淆,免税产品按退税处理的问题。
(二)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1、结合“库存出口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审查外贸企业购进的持普通发票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特允退税的十二种商品。
2、审查“库存出口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确认按征、退税率之差和出口货物购进金额计算的“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计入“应交增值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增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处理。
3、审查“库存出口商品”、“出口销售收入”、“银行存款――应收外汇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结合有关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在国内销售货物收取外汇部分计入了出口货物销售额,这部分是否已从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剔除。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转内销或将内销货物转出口的,有无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证明,是否及时调账。
另外,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应重点审查进口单证、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有关明细账,确认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有无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开展“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应重点审查进口单证、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有关明细账,核查有无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出口后是否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有无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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