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如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00万元,税前利润为20万元,按照原先的财税政策,该企业需缴纳所得税为20×33%=6.6万元。根据新政策,该企业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的50%再列成本开支,也即再列成本100×50%=50万元,与税前利润相减,还有30万元的差额,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所得税额为0×33%=0。余下的30万元,如果下年度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则下年度的应缴所得税所得额抵扣后为0,纳税额也仍为0。还剩10万元,继续结转到下年,5年内有效。
省国税局的业务处室负责人说,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费指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办法》还规定,允许企业对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买的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如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软件最低折旧年限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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