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是当前税收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领域之一。本文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从“挂牌”与“上市”的法律性质辨析、税法与证券法的制度衔接、各地执行口径差异三个维度展开分析。研究发现:争议的根源在于对《增值税法》“有价证券”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国发〔2013〕49号“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政策的模糊性。从法律性质看,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本质区别;从税制逻辑看,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应税范围应严格限定于上市公司股票。当前部分地区扩大征税范围的做法,存在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阻碍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等风险。建议尽快由税务总局或国务院明确政策,统一执行口径,明确新三板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关键词:新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税收法定;有价证券
一、问题的提出:实务中的巨大争议
(一)现象描述:同案不同判的税收困境
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当前实务中存在尖锐对立的两种观点:
征税派(如湖北、江西)认为: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征,属于"有价证券",应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6%增值税。
不征税派(如安徽、福建、厦门、浙江)认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份转让本质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这种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荒谬现象:同一家新三板企业,在湖北转让股份需缴纳6%增值税,在福建则无需缴纳;同一笔交易,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二)争议升级:从个案分歧到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三板市场发展和税收征管强化,争议不断升级:
2018年:多地税务机关(广东、四川、河南、江苏)启动新三板股权交易税收核查,但随后因争议过大被暂停
2021年:北交所设立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企业的增值税处理引发新的解释难题
2024-2025年:随着《增值税法》实施,各地对“金融商品”“有价证券”的解释差异更加凸显
这种不确定性给中小微企业和投资者带来巨大困扰:一方面,企业无法预估交易成本,影响投融资决策;另一方面,投资者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抑制市场流动性。
二、法律性质辨析:"挂牌"与"上市"的本质区别
(一)证券法的制度分野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的三层法律结构:

核心差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存在本质区别——上市特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新三板是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并非证券交易所。
(二)新三板制度特征与上市公司的差异
1.交易制度差异

2.市场定位差异
新三板的核心定位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性市场:
基础层:满足基本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较低
创新层:财务和治理要求较高,为北交所输送企业
北交所:由创新层企业转板上市,才获得"上市公司"身份
这种“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明确显示:新三板挂牌是上市前的培育阶段,而非上市本身。
(三)法律性质对税收定性的决定性影响
从税收法定原则出发,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虽规定“销售金融商品”属于应税交易,但并未明确“金融商品”的具体范围。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在税法未明确将新三板股份纳入征税范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类推适用上市公司股票的征税规则。将“挂牌”等同于“上市”,实质是扩大解释税法,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三、税法与证券法的衔接:制度逻辑与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历史演变
1.营业税时期(2016年前)
营业税制下形成清晰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营改增时期(2016年至今)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转让金融商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关键问题:36号文未对“有价证券”作出定义,也未明确是否包含新三板股份。
3.《增值税法》时期(2026年起)
《增值税法》第三条将“销售金融商品”纳入应税交易,但同样未明确“金融商品”的具体范围。2026年第12号公告延续了差额计税规则,但未解决新三板股份的定性问题。
(二)国发〔2013〕49号文的政策意图与局限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这一规定成为征税派的主要依据,但存在重大解释争议:
1.“原则上比照”不等于“等同”
“比照”是类推适用,而非直接适用。其前提是两者具有本质相似性,但如前所述,新三板挂牌与上市公司上市存在法律性质差异。
2.“投资者税收政策”范围有限
49号文明确限定为“投资者税收政策”,而非“发行人税收政策”或“交易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领域,财税〔2018〕137号文已明确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与上市公司股票免税政策一致。
但在增值税领域,“投资者税收政策”是否包含增值税,存在争议。增值税是对行为征税(转让金融商品),而非对投资者身份给予优惠。
3.政策层级与税收法定
国发〔2013〕49号是国务院决定,并非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以国务院决定作为征税依据,存在合法性瑕疵。
(三)相关税收政策的体系解释
从现有增值税政策体系看,所有针对“转让有价证券”的征税规则,均明确限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股票:

关键证据:财税〔2021〕33号公告明确“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表述的反向解释:新三板挂牌阶段(未进入北交所)的股份转让,不适用上市公司增值税规则。
四、各地执行口径差异:现状、成因与风险
(一)地区执行口径的实证梳理

(二)口径差异的成因分析
1.税法规定的不明确性
36号文和《增值税法》均未明确"有价证券"的定义,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2.政策目标的不同理解
征税派侧重财政收入和征管便利,认为扩大征税范围有利于堵塞漏洞
不征税派侧重市场培育和政策初衷,认为新三板需要税收优惠支持
3.地方利益的差异化考量
发达地区(如福建、厦门):新三板企业较多,担心征税抑制市场活力
欠发达地区:可能更倾向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
(三)口径差异的系统性风险
1.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同类型交易在不同地区税负不同,违反"相同情况相同税负"的平等原则,损害税法权威。
2.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
企业需就同一笔交易咨询多地税务机关,面临合规成本倍增和税务风险不可控的困境。
3.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地区间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税收洼地"和"政策套利",扭曲资源配置,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相悖。
4.抑制新三板市场功能发挥
增值税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高税负(6%),使投资者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推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与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冲突。
五、新三板股份转让征税的利弊权衡
(一)支持征税的主要论点及其反驳

(二)不征税的合理性论证
1.法律性质契合
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份转让本质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从不征税,这是营业税时期延续至今的清晰规则。
2.政策目标一致
新三板的核心功能是服务中小微企业早期融资,而非投机交易。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要求不干扰市场正常功能,对其征税将扭曲价格形成机制,增加融资成本。
3.国际经验参照
全球主要经济体对类似新三板的市场(如美国OTCBB、英国AIM)的股份转让,均不征收流转税(增值税/交易税),仅对上市公司股票征收。中国若扩大征税范围,将独树一帜,削弱市场国际竞争力。
4.财政收入有限
新三板年交易额远低于沪深交易所(2023年新三板成交额约2000亿元,不足A股1%),即使全额征收6%增值税,理论收入仅约100亿元(考虑盈亏互抵后实际更低)。为微薄收入承担巨大制度成本,得不偿失。
(三)征税的潜在负面效应

六、制度优化建议:明确规则、统一口径、服务战略
(一)短期: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政策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专项公告,明确:“企业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销售金融商品'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理由:
消除地区执行差异,维护税法统一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防止扩大解释
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保护投资者预期
(二)中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

制度逻辑:建立与市场层级相匹配的税收政策体系,培育阶段免税、成熟阶段征税,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和激励导向。
(三)长期:构建现代金融税收制度
1.简化增值税金融商品征税范围
严格限定“金融商品”于标准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应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货、外汇
不应税:新三板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信托计划受益权
2.完善资本利得税制度
逐步建立与持有期挂钩的资本利得税,替代流转环节的增值税:
短期持有(<1年):按一般所得征税
长期持有(≥1年):优惠税率或免税
这符合国际惯例,也能更好地实现量能负担和公平分配。
3.强化税收法定原则
未来增值税法修订或出台实施条例时,应明确列举"金融商品"范围,或授权国务院制定目录,避免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增值税争议,表面是"有价证券"概念解释的技术问题,实质是税收法定原则与市场培育目标的价值权衡。
从法律性质看,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比照"适用增值税政策。从税制逻辑看,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历史沿革和现行政策,均明确限定于上市公司股票。从政策目标看,对新三板征税将抑制市场功能、增加制度成本、违反税收法定,而财政收入收益有限。
当前部分地区扩大征税范围的做法,存在合法性瑕疵和合理性缺陷,亟需纠正。建议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政策,统一执行口径,明确新三板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匹配的现代金融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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