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对于省内许多公立医院的财务负责人来说,申报表上一个看似常规的选项——“医疗收入按不征税收入申报”,正成为一个越来越烫手的山芋。
这背后,是一场关于公立医院“事业收入”法律身份的认知纠偏,以及一个亟待打通的资格认定堵点。
一、核心分歧:医疗收入,究竟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长期以来,不少公立医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习惯性地将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财政拨款一道,归入“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然而,从税法的根本逻辑看,这一步从一开始就走错了。
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界定,税法的顶层设计非常清晰,现分别说明如下:
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有明确框定,核心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经营性质的政府资金。公立医院通过提供诊疗、手术、护理等服务换取的对价,在资金来源上,是来自患者的经营性收入,而非财政的无偿划拨。将其划入不征税收入,缺少法律依据。
免税收入,才是医疗收入的应有归宿。《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和基本医疗服务本质,正符合这一特征。
“不征税”与“免税”,一字之差,实际影响却有天壤之别。其中最致命的一条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坚持将动辄数亿、数十亿的医疗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医院为取得这些收入而发生的巨额药品耗材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在理论上都将失去税前扣除资格。这无疑是埋下了一颗巨大的税务风险种子,一旦被稽查,将面临应纳税所得额的巨额调增和补税滞纳金。
二、问题的症结:被暂缓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既然法律通路指向“免税收入”,为什么医院还会退而求其次,选择风险极高的“不征税收入”申报呢?
症结在于一个程序性前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要享受免税收入待遇,必须先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而现实是,因省财政厅暂未受理相关申请,省内公立医院集体处于“资格空窗”状态。
这造成了法律实质与程序要件的脱节:医院在实质上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但因缺乏一纸认定文书,无法名正言顺地走免税申报通道。
三、2025年汇算清缴的破局之道
面对僵局,2025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不能再延续错误做法。公立医院应在“最优方案”和“过渡方案”中果断抉择:
(一)短期来看,不走险棋是底线
在免税资格认定文书尚未取得前,最安全、最合规的做法是:将医疗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申报。虽然这会带来当期的税款负担,但它确保了收入定性正确,医疗成本也能正常扣除,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待日后资格补办成功且有效期覆盖本年度时,还可依法申请退税或更正申报。而此前按“不征税收入”申报的做法,因其法律定性错误及后续成本扣除的巨大风险,必须立即停止。
(二)长远来看,根治的药方在于全力推进资格认定
根治这一问题,不能只靠医院单打独斗。这需要卫健、财政、税务部门的高效协同,尽快启动全省公立医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批量审核工作。对各家医院而言,也应主动作为,立即对照13号文条件准备申请材料,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在汇算清缴截止前取得关键文书,从而名正言顺地按免税收入申报,彻底化解风险。
公立医院是民生保障的中坚,其税务合规不仅关乎自身行稳致远,更涉及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带着风险运行”不是长久之计,直面困局、打通堵点,才是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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