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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3-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87
     一、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现状 
  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限和责任,税收执法程序及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执法运行机制,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款的及时入库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在税收执法上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但是在实际的税收征纳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双方关系有时较为紧张,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意识还不强,普遍认为纳税只是一种负担,是一种义务,由此导致一些偷税,逃税,欠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还不够强,“衙门”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体现在工作中就是办事程序人为复杂化,纳税手续繁琐。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常常自认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有时不免态度生硬,盛气凌人,不太尊重纳税人。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二、构建和谐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融洽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和社会基础, 并且, 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是一个过程, 是一种目标与方向, 是各种关系的综合反映。从法律角度来说, 法制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立法、执法和守法从根本上说来, 就是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置愈公平、愈合理、愈透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愈协调、愈顺畅。执法和守法就是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的遵循和实施。税收征纳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历来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和谐征纳关系也就成了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有效途径。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能大大提高纳税人的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意识,有效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偷逃税现象,使“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变“要我纳税”为“我要纳税”,促进纳税人诚实申报,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这样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阻力减少了,也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从税务机关这方面来讲,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征、管、查”,税收也会有大幅度地增收。有助于推进税务机关进一步改革,精减机构,减员增效,降低税收成本。 
   三、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几点浅见 
   如何协调化解征纳矛盾,逐步形成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管理所面对的迫切而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巩固征纳关系基础。在整个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当中,税收立法的问题应该说基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更多地关注税收立法。积极参与税收立法活动,这样使整个税收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真正使征纳双方建立在一个和平和谐的环境当中。也就是说征纳双方不单纯是一个矛盾的方面,还有一个统一的方面,统一的方面在立法的过程当中,也有一个非常充分的体现。比如在税收实际法当中,具体的一个税种,首先要规定,对什么人要进行征税,对什么人进行征税实际上就是谁作为纳税人,对什么人进行征税,明确这个税种的征税对象,是对收入、所得还是营业额还是拥有的车辆等?同时还有规定征多少税,要确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基本上确定了企业赚了多少钱,应该向国家缴纳多少钱,也就是它的税负,对企业来说就是税负。对税制要素就是税率,同时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依据,如何确定?这也需要在税法当中加以明确。同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你的经营行为是不是国家鼓励的,在鼓励范围内可以享受一部分的税收优惠,充分体现地的权益,从法律上叫税收法定的意义。在征管的程序法当中,以征管法为代表,在征管法当中非常明确税款的征收程序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程序,征收是税务机关的事情,交纳是纳税人的事情,征收和交纳的过程作为一个程序在征管法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从整个立法的内容来看,都是征纳双方利益关系一种平衡是征纳双方具体内容的体现。 
   (二)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关系,摆正征纳关系位置。依法治税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和所有环节。我们常说,“公正的执法是最好的服务”,这里面包含着两层意思,即一是税收执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形式,而良好的税收服务必须通过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执法来实现。严格、规范、文明的税收执法,能够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能够有力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一种高层次的税收服务。二就税收工作发展而言,离开法制的发展,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失序的发展,这种发展不可能是全面的,因此也没有可持续性。离开法制的发展,不可能最终为社会提供强大的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优质的纳税服务却无庸置疑地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从而最终有利地促进依法治税的发展进程。国税工作必须坚持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切实将执法为民、聚财为国落到实处。将国税执法、税务管理、税收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促进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公正的执法、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三者本身就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将三者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只有将执法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公共服务,并运用科学的、人性化的管理机制加以规范,我们的国税工作才会获得真正的发展动力,也才会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三)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一是以真情实感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 为纳税人服务”的价值观, 坚持“科技加管理、法治加服务”的征收模式,“在尊重纳税人权益中依法行政”。为纳税人服务,不仅是一项制度工程,更是一项感情工程。我们对纳税人在情感上要尊重、理解和体谅,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就能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把纳税人需要化解的矛盾化解好,需要解决的困难解决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全国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服务。1992年以来,税务系统每年4月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普及税法知识。温家宝总理为税收宣传月批示指出: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税务机关要坚持税收宣传常态化,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有关纳税人所关心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宣传,多听取和采纳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三是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方便。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场所的作用,并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服务场所,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降低成本。四是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积极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缓和化解征纳矛盾。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处理纳税人的利益表达,将是对税务机关的一个挑战。而形成群众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无疑是和谐社会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一是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行为。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渠道。 
  二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组织。目前,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多样的经营组织和经营方式并存,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较之以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达到精细化管理,不仅要靠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而且还应该借助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税。 
  三是积极实施查前“人性化”约谈。税务部门应引进人本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约谈通知书用语要委婉,充满了善意的提醒。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自我检查,对自查中有疑点的企业,实行税务约谈,就是请当事人到税务机关面谈,提醒纳税人核实自身情况,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疑问,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真正使“约谈”让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 
  四是建立税收政策提醒和培训制度。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尽量减少企业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带来不必要损失,减少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五是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将纳税信用等级公布于众,形成可以为全社会所共享的诚信纳税资信信息。另外,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曝光失信纳税人的“名单”,或者定期在办税大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监督。 
  观念的转变,执法的公正,服务的优化,带来的将是三项重礼:一是纳税人的肯定和满意,二是征税遭遇的阻力难度减少,三是入库税收明显增长。这正是征纳双方所追求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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