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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06-01-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81

    2006年1月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字1号文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该通知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同时明确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对企业来说,这一标准突出了一点,就是投资新办企业的出资方式,由原来没有限制,改为实物资产出资不超过新办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5%,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从投资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同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如2005年某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要看投资双方的出资方式及相应的出资金额,假设某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5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120万元,另一方实物资产出资10万,货币资金出资20万元,那么在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将不能得到批准,因为实物资产出资合计30%,超过了25%的限定。假设在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实物资产出资减少到注册资本的25%以内,即某公司实物资产出资控制在42万元以内,另一方控制在8万元以内,合计50万元,就可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假设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后第二年从该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超过注册资本200万元的话,就要停止执行税收优惠。
    这一条件限定,主要目的是为避免纳税人利用新办企业筹划减免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达到75%以上。是对原政策新办企业条件从无到有组建起来,即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具体化。
    另外,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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