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业务方面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海关委托稽查业务分为常规稽查业务和专项稽查业务。
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海关稽查业务进行协助审计的海关稽查部门。
本规则所称被稽查人,即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所指的对象。
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胜任原则。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权限原则。税务师仅对受托的稽查相关业务进行审计,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保密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和被稽查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
回避原则。税务师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稽查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务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工作计划作相应的调整。执业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预计造成工作时间超出海关稽查部门要求时限的,需提前同海关稽查部门协商延长时限。
第四章 业务实施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
专项稽查,是指以检查企业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常规稽查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
专项稽查业务包括:
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
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
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
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稽查作业;
安全管制类稽查作业;
其他。
稽查业务的实施应当包括: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
执行稽查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财务方面,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其他方面;
内部控制方面,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物流系统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等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在稽查准备和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被稽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确定稽查重点。
常规稽查重点:常规稽查以报关单为单元,以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内容,采取随机抽样和人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进行人工抽样时,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选取风险明显的报关单和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
(一)对被稽查人经营的一般贸易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2、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类记录等;
3、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4、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
2、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库存盘点等;
3、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
4、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2、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等;
3、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其他进出口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对保税物流业务,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等;
2、对报关业务,审查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3、对免税品业务,审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专项稽查重点:
(一)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审查与申报价格及实际价格有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判断价格申报的真实性;
2、审查特许权费、买方佣金、转售收益等调整项目、运保费等,判断价格申报的完整性;
3、审查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判断价格申报得合理性。
(二)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审查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判断归类申报的真实性;
2、审查所申报的税则号与海关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的差异,判断归类申报的技术性归类问题。
(三)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审查申报、备案资料与反映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判断存在申报不实、账货不符的问题;
2、单独或综合使用技术分析方法、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核定单耗,判断存在单耗申报方面的问题。
3、审查有关结转、外发加工、手册变更等情况,判断存在程序合规性问题;
(四)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稽查作业,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1、审查反映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判断存在骗取减免税主体资格问题;
2、审查减免税货物申报资料与减免税审批资料、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等资料,判断存在技术指标申报的真实性;
3、检查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相关账册资料,判断存在使用或改变特定用途的问题,判断存在产权归属不符合海关规定的问题。
(五)安全管制类稽查作业,重点将两用物项商品的申报资料与反映品名、数量、使用和流向等实际情况的账册和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存在影响安全管制问题。
第十七条 税务师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在稽查业务实施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提报海
关稽查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恰当性。
第二十条 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检查期间审计报告、银行开户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架构图等;
检查期间的报关单证及其随附资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物资明细账、进出库凭证等会计记录;
加工贸易:
1、检查期间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的单耗情况表及工艺流程说明;
2、有关保税货物申请备案、核销等资料;
3、反映保税货物流转相关单据。
一般贸易
1、有关进出货物的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相关资料;
2、有关进出口货物技术参数、功能用途、成分含量等相关资料;
3、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减免税货物、不作价设备
1、有关减免税货物、不作价设备的申请备案资料;
2、反映减免税货物、不作价设备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的资料;
3、反映减免税货物、不作价设备使用的相关资料。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工作底稿应按照《税务师业务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完成稽查委托业务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应符合海关稽查工作需要,并参考《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标题;
编号;
被稽查人基本情况;
业务实施情况;
工作结论;
报告用途;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签字、盖章;
报告日期;
报告说明及其他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
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税务师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审计报告,具有与纸质审计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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