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 星期一 |
基本资料:某造纸厂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 问,该造纸厂能否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税负率? |
政策解读:依据财税[2001]78号文件<<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筹划分析: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旧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1)回收公司 购进废旧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2)造纸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 |
筹划结果: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可抵扣税金11万元(110万元×10%)。但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只有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才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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