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
基本资料: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麦斯劳(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受大兴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380万元的“声控新型防盗门”,加工所需原材料200万元由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共缴印花税1900元。 问,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能否少缴印花税? |
政策解读: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水地字第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 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05%税率计税贴花。 |
筹划分析:由于合同签订不具体,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400元税款,如果合同中将麦思特(大兴)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别核算,则能达到“避税筹划”的目的。 原材料金额200万元按购销合同适用0.03%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2000000×0.03%=600(元) 加工费金额180万元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05%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1800000×0.05%=900(元) |
筹划结果:通过在合同中将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别核算,两者合计应纳印花税1500元,比原交的1900元,少交400元。 |
特别提示:由于印花税是一种税率极低、税额相对较少的税种,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极不重视,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但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所以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很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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