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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需要知道的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1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梁建英 阅读数:2127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需要知道的操作要点

截止2014年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共有39项,截止20151112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增加至55项。这些优惠政策从减免的形式包括三类,即税基式的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的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都属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如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15%等;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如专用设备(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在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后,除了明确部分优惠项目如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等属于审批类外,其他属于备案类,其中备案类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201511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7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该管理办法从2015年开始适用。

那么,对于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判断主体是谁?应该什么时候去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资料?备案是开始享受优惠时一次备案还是每年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该如何处理?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如何备案?税务机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会怎么处理?针对这一系列的疑问,我们根据76号公告及解读,归纳整理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判断主体是谁

判断主体是纳税人自己,由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果符合,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即,只审核企业填报的备案表是否完整,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至于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什么时候去备案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三、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了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表代替备案”,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企业通过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具体哪些是备案时就提交的,哪些是企业留存备查的,看《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4),备案时提交: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其他主要备查资料9项。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四、每年备案还是每次备案

公告规定: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三免三减半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如企业有若干个研发项目,应就每个研发项目备案。

五、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纳税人如何备案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后续监管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即罚款、滞纳金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纳税人自行判断的情况下,与以前审批相比,纳税人的责任大了,需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充分了解政策、了解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作出恰当的判断。为降低风险,也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判断。

梁建英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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