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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88

财税[2004]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8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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