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除外)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的免税指标(包括车 辆分配地区、车辆型号和车辆数量等),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审核下达。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十一五’,期间 1420 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31日,过期作废。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 分配方案”。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和“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 配方案”(照片及证单式样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 服务器的“ LoCAL /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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