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面纱已是“资深美女”
——2015年第59号公告解读
当一个合理的事情在期盼中得以明确,我不知道是高兴还是惋惜,不知道是加分还是减分。这些都不重要了,还是让我们揭开这个迟到文件的面纱。
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 “59号”),我将她比作美女,因为她明确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问题。59号说:“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就是新设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外购项目的进项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这在59号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税,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处在两难的境地,在税务登记当时认定一般纳税人,可是没有收入,不符合认定的规定标准,再说认定也不是今天申报明天就是一般纳税人了,还要检查、验收、测算等等一推程序,但是期间肯定会有外购,进项税就抵扣不了,而税务稽查时把这个作为重点稽查事项,只要购进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时间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也不得抵扣,为此纳税人似乎是出现了“秀才遇上兵,是有理说不清”的尴尬,无奈从合同、验收等系列文件作假,由于存在付款的时间问题还是逃不脱“法眼”。但是59号出现以后就不同了,办了税务登记到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者情形,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那么这个条件或者情形是什么呢?按照59号归纳如下:
一是期间界限,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始时间在三证合一的情况下,由于营业执照时间和税务登记时间是无缝的,所以问题不大,但是需要注意的筹办期间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就有外购项目,这可就不好弄了,因此提示纳税人先办证后购进。
二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配套解读说:“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对此我的理解:一是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就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取得了收入,但是没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就是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或者虽然取得收入但是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这里要特别注意,“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之列。
三是期间因外购项目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
具备上述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凭证注明税款就可以抵扣。当然如果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而无法抵扣的你可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然后协调销货方,由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认证抵扣。如果你取得的抵扣凭证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就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可以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面纱揭开了,却成了“资深美女”,原本应该是一个“靓丽的美女”却被锁入闺房近20年,遗憾但是我们还是目睹了真容。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