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展览费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015年8月19日,在方正综合财税群,一个公司的财务朋友问到:我公司2014年参加了境外展览会,支付境外展会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如果需要代扣?都要代扣哪些税金?
我们就这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看看营业税。是不是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得看是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对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境内的概念进行了修正,《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该单位接收了展览服务,属于营业税的范围,要代扣代缴境外单位要缴的营业税。
但2013年8月1日开始,展览属于“营改增-文化创意服务”的范围,需要交纳增值税。该单位代扣代缴的时候,要按照“营改增”的适用税率6%来代扣代缴。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如果该单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这个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凭代扣代缴以后取得的税收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只是抵扣的时候需要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后,自然就要代扣代缴附加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但大家对这一点有点疑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是在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其间,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等。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值得提示的是:“营改增”后政策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不缴纳增值税,故,应不代扣代缴。但实际是不是能这么操作,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其次,来看看要不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关于境内的概念:《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即境外公司取得的展览所得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所以,要不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看这个境外单位(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如果设立了机构场所,且这个境外所得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就需要交纳;如果设立了机构场所,但这个展览所得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也不需要缴纳;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就更不用缴纳。
综上,居民企业支付境外展览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梁建英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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