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 星期二 |
基本资料: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至6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由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至6 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01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问,该外设机构以何身份进行纳税最合适? |
筹划分析:方案一,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200-160)×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 000×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方案二,按分支机构缴税。 应纳增值税=[(1 000-900)+(200-160)]×17%=23.8(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方案三,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纳增值税=[(1 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
筹划结果:由上面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外设机构以不同的身份进行纳税,其纳税额是完全相同的,其中作为分支机构缴税最合适,这是因为它的利润用于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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