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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3-10-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546
  

201310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310月份的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方便办税人员提前了解各税种的申报日期,方正税务师为大家整理了“10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20139月的相关税事,希望给大家带去帮助。

注:以上为兰州市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重要税事

  财政部:扩大农产品进项增值税核定扣除试点

  财政部网站94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一、自20139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明确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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