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做跨境电商的财务小李还在对账:亚马逊后台显示这个月卖了30万美元,公司账上却只到账200万人民币;平台扣了佣金、仓储费,PayPal又收了一笔手续费;上个月有5万块货款,走的是老板的私人微信……小李越对越心里没底:这笔账该怎么记?税该怎么报?老板问起来,怎么答才算数?

其实,小李遇到的这些事,几乎是纯国内主体经营模式下每个跨境卖家财务都会碰到的日常。所谓“纯国内主体”,就是经营主体设在境内、没有境外公司,货从国内发出去,钱从境外平台结汇回来——这是中小跨境卖家占比最高的经营形态,也是本期要讲的内容。
一、先对号入座:你属于纯国内主体模式吗
同时满足下面四条,就是纯国内主体直营模式:①境内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是唯一的经营主体,没有境外公司、没有境外店铺主体;②货物在境内采购或生产,通过直邮、专线或海外仓发往境外(货权始终在境内主体名下);③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自建独立站卖货,收款主体是境内主体;④货款经第三方支付机构结汇后,进入境内主体的收款账户。一句话总结:境内一个主体,把货卖到全世界,钱回到自己账上——这就是纯国内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的财税“身份”,取决于经营主体的具体形态。若经营主体是公司,则其为中国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符合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若为个体工商户,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改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所有跨境销售收入都归境内主体,在境内申报纳税。出口环节按报关模式适用增值税退税或免税;境内采购环节按规定取得进项凭证。这种模式链条短、结构简单,是优点;但正因主体单一,一旦收入藏起来或者凭证缺失,所有风险都压在境内主体自己身上,没有“缓冲垫”。
结构简单不等于没有风险。单主体的另一面,是“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二、财务核算:这几笔账,先记对
(一)收入:什么时候确认?按多少确认?
确认时点按权责发生制。通俗讲,就是“货卖了、钱该归你了”就算收入——而不是等钱到账才入账。会计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按“商品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税收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两者口径基本一致。跨境平台销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判断收入确认时点。需要提醒:刷单、虚构交易形成的“流水”不属于真实收入,既不能也不应确认,且虚假交易本身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注意两点:一是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要留存平台退款记录、退货物流凭证,并在备查资料里说明申报数据和平台报送数据的差异。二是平台优惠券、满减等营销让利,也应按照商业实质相应调整收入口径,并留存相关规则与数据。
(二)外币与汇兑损益:美元进账,别把汇率差算糊涂
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以外币结算的收入,应当在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采用系统合理、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应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资产成本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通俗说,美元收款和结汇时点汇率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当期确认损益,不得挂账不处理。外币折算所选用汇率的确定方法一经选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除已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益外,汇兑损益属于税法认可的当期损益项目,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收益同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务建议:建立外币科目辅助核算,逐笔留存结汇水单、平台结算单,保证账面折算金额与实际结汇金额可勾稽匹配。
(三)平台费用与境外费用
平台佣金、广告费,在业务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商品入库前发生的头程物流费、仓储费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上述成本费用,平台费用账单或Invoice作为业务真实性佐证资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跨境电商企业涉税问题相关口径,境外发票(Invoice)在符合条件情形下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平台费用明细、境外物流商账单作为配套佐证资料。(该口径属内部窗口指导文件,具体执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企业应当建立费用台账,逐笔登记费用性质、对应业务、凭证编号,留存备查。需要特别提示:向境外平台、境外服务商支付的佣金、广告等服务费,可能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结合劳务发生地、所得来源地等要素判断,建议支付前咨询专业机构。
(四)无票采购:行业惯例,不是税前扣除的理由
查账征收模式下,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采购,如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若未取得发票,且不满足法定例外情形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电商无票采购是行业惯例”,该说法在税务上不成立,不能作为无票支出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采购支出,向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款项的,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为个人应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一个常见误区:综试区“无票免税”(财税〔2018〕103号)免的是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并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列支规则。无票采购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仍要按规定处理——一个是流转税的事,一个是所得税的事,别混为一谈。
(五)多店铺核算
同一纳税主体下开设多家店铺,应当对各店铺开展明细辅助核算;能够直接归属于某一店铺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对应店铺;对于无法直接区分归属的总部共同成本(办公、行政、研发费用等),可按照各店铺收入占比合理分摊后进行明细核算(具体执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分摊方法一经选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留存相关说明资料,同时完整留存各期分摊计算底稿备查。
三、涉税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报
(一)增值税
增值税处理首先区分纳税人身份: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不计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未超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出口增值税税收规则存在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采购、出口业务结构综合选择纳税人身份。
出口环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按对应报关模式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无生产能力)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对于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满足财税〔2018〕103号规定全部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内销环节(含全托管、半托管模式中按内销定性处理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发生应税交易,按期纳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不含税销售额全额计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减按1%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列举货物外,适用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且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自2026年起,跨境电商企业新增业务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通俗讲,查账征收下不看业务陈述,需以合法有效凭证支撑业务真实性,每一笔收入、成本、费用均应当取得相应合法有效凭证。对于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存量业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既定政策口径主动完成清理申报,按要求留存全套业务佐证资料。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包含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直观感受: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缴税5万元;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得享受本优惠,全额按25%计税。
居民企业应当将境内、跨境经营收入一并并入收入总额申报,境外所得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企业经营回款不得隐匿于个人账户、开展资金体外循环。对于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却长期零申报,或者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涉税数据存在明显不匹配的情形,会触发税务风险预警;如存在合理差异(退货、刷单、收入确认时点差异等),企业应当留存佐证资料并做好情况说明。
(三)申报填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应与平台报送的卖家经营数据、海关出口数据、银行收汇数据实现交叉可比。企业申报前应当对照平台结算报表逐期核对;如出现数据差异,应区分业务合理差异(订单退货、收入确认时点、统计口径差异等)与异常差异,查明原因并留存书面说明及佐证资料。
出口退税、免税申报数据应当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保持匹配;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必须按规定按期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严禁“只出口、不申报”。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当按规定完成单证备案(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据等),备案单证留存备查;同时关注收汇期限要求,符合条件可适用视同收汇规则,避免因单证缺失、逾期收汇损害出口退税权益。
四、报关模式怎么选
报关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出口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适用的重要前提,不同海关监管方式对应不同的出口税收规则;但税收待遇还同时受纳税人身份、是否属于综试区、货物是否取消退免税、是否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等条件共同约束。纯国内主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选型可综合三个核心维度:是否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有票/无票)、业务形态是零售还是批发、是否需要备货海外仓;同时必须匹配对应监管代码的业务适用边界,不得跨业务错用报关监管方式。
(一)9610:平台零售小包裹直发
适用于跨境电商B2C平台零售、小包裹直发出境场景,海关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俗讲,小包裹先凭申报清单核放放行出关,企业按月将上月结关清单汇总生成正式出口报关单申报。
有票货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取得匹配的进项凭证、按期完成收汇,且货物不属于取消退(免)税商品,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9610模式只能享受出口免税,不可办理退税。
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①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②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9710:B2B直接出口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的 B2B直接出口场景。9710出口税收规则参照一般贸易执行。
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须报关实际离境、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收汇(或提供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取得匹配的采购进项凭证,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商品;同时留存出口合同、报关单据等备案单证备查。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适用出口退(免)税(退税)政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三)9810:出口海外仓
适用于货物先报关离境备货至海外仓、后续在境外实现销售的模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报关离境时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可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报关离境时货物已经实现销售的,直接按常规出口退(免)税申报,不适用预退税规则。
已申报出口预退税的货物,应当在核算期内办结预退税核算;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生产企业应当在核算期内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办理核算。逾期未办理核算的,已退税款将被追回;待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办理预退税前提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海外仓报关数据真实、账务处理规范,同时按规定留存全套备案单证。
(四)1039:市场采购贸易
适用于经国家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已完成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经营主体;货物须在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纳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增值税实行免征不退税政策。
该模式政策设计初衷面向批发市场中小商户,与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逻辑不完全匹配;业务实质不符合1039适用条件而强行套用,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风险。实务中严禁虚开、超范围经营、拆分报关单规避货值限额等违规行为。
增值税免征不退,不免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经营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本贸易方式。
报关模式选择的第一原则是业务真实——业务、报关、收汇、退税(免税)、账务,全链条一致,这是底线。
五、案例:一个“常见做法”的代价
案例背景:(基于实务情形改编,人物与数据均已脱敏)某市一家服饰类跨境电商公司,2023—2025年在亚马逊、TikTokShop经营多个店铺,年销售额约1200万元。公司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支付宝及PayPal个人账户收取部分平台回款,约400万元未入公司账;采购环节大部分货物没取得增值税发票;以买单出口方式报关,没办出口退税备案,也没办免税申报。这些做法,在很多卖家看来“大家都这么干”。
检查发现:税务部门依托平台报送的卖家经营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发现申报收入明显偏低;调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流水,比对出规律性、高频次的平台回款记录;经海关数据核对,出口报关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检查认定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成本支出,依法作纳税调整。
处理结果:追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含无票成本调增部分),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涉事个人账户资金流被认定属于公司经营收入,依法追缴。
案例启示:有三点教训,一是平台报送数据和申报数据的比对,已经成为跨境电商稽查的第一道“数据围栏”,隐匿收入的空间被制度性压缩;二是查账征收下,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且不符合法定例外或补救规定的成本支出,应作纳税调增;三是报关、收汇、申报主体必须一致,“买单出口”是最高风险的作业方式。
纯国内主体模式是跨境卖家起步阶段的主流形态,它的财税合规,核心就三句话:收入全额入账、成本凭票列支、报关收汇一致。把这三件事做扎实,在2026年“数据穿透、证据留痕、按规矩办”的监管环境下企业才能平稳运行。
合规不是花架子,是保护自己。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8月的公开政策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或税务意见。企业实际涉税问题具有特殊性,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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