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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份办税日历 全国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3-08-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893
 

20138月份办税日历 全国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

征收机关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国税征收

8

115

115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收

8

110

110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

115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

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

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月注意事项如下:

 

81日起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

  

  5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了今年8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自2013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20138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配合此次“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局相继颁布了多项法规,关注中国税网《“营改增”试点政策与分析专题》。

  

  总局颁布的主要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8月采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今年4月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了修订后的9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139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9张申报表中属于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共有2张: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另外,因考虑到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适应性及申报表的使用性,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作修订而直接予以保留。

  

8月起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7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

  

  7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81日出口退(免)税收汇资料实施新管理制度

  

  6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对11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8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8月后不同型号机动车开具发票不得混开

  

  7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规定自20138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不含进口自用)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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