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份办税日历及主要提示
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7月 |
1-15日 |
1-15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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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 |
7月 |
1-10日 |
1-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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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
1-15日 |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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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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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 |
主要提示
1.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文件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文件还规定,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文件还指出,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对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公告全文如下: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通知把10项工作作为今年执法督察的重点内容,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和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这10项工作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纳税评估、资本交易税收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车辆购置税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管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电信业税收管理和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
结构性减税是当前宏观经济的重要调控措施。今年税收执法督察将重点督察结构性减税的六方面工作:一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推行“营改增”试点情况,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税收优惠政策等。二是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等。三是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国内企业为生产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设备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等。
四是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等。六是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项~3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执法督察重点内容。通知同时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管理、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一并列为必查项目。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执法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对执法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要如实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导致少征税款的问题,要依法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不同情况,加收滞纳金和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近日发布《2013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对今年多项流通重点税收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包括新资源利用、武器装备企业、粮食流通、动漫文化等多个行业今年将迎来进一步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除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运行状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外,《要点》还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各地及各部门反映的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适当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范围。
在农业流通方面,《要点》要求税务部门针对粮食体制改革后不同经济主体增值税政策不同问题,调查了解粮食流通市场和粮食收储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对2012年底到期的宣传文化、动漫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也将继续延续或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今年税改的另一大重点消费税方面,《要点》则表示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研究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端消费品纳入征税对象,对一些已成为居民基本生活用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调出征税范围。此外,今年还将对部分税目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优化成品油、酒类产品以及汽车摩托车税负结构,并积极研究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包括继续做好成品油征税环节调整的预案准备、逐步扩大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等。
4. 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要求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各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把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为财产行为税征管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分管处室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加强征管行之有效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监管,形成动态监控机制,把预征、清算和清算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做扎实;房地产税收专业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通过相关税种联动、多税种间信息比对,强化土地增值税监管,集中力量做好清算工作。
二、深入工作,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征管是系统性工作,各环节紧密联系,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基础,清算是落实土地增值税功能的关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是夯实税源的保障。2013年要着力抓好清算这一关键环节。一是要加强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宣传好、解读好,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能够自行做好清算申报,使清算申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要对近几年积压未清算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限期自行清算,对拒不清算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四是清算审核时要严格依照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扣除项目范围。
三、狠抓落实,强化督导检查。
要把督导检查作为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抓手,狠抓落实,对照要求、认真部署、细化方案、层层督导,确保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在已经对15个省市进行督导的基础上,2013年 7月起还将对辽宁、黑龙江、河北、天津、四川、重庆等省市进行督导(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2013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情况、清算进度和下阶段清算安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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