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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维权缘何难

发布时间:2005-09-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作者:华安国税局 周瑞金 来源: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阅读数:2288
    近日,笔者同几位纳税人聊天,谈到纳税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他们显得有点无奈和迷惘,他们是这样回答的:“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难”。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究竟难在哪里?
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拥有权。相当一部份纳税人, 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多少可以说出一、二,但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却知之甚少。这是他们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还有的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相信,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兼之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出现“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纳税人即使遇到错罚错判,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不懂得如何找到税法依据为自己讨回公道。2004年11月,某县税务机关对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纳税人上年由于适用税种错误,多缴纳了税款累计7000多元,当税务人员热心地辅导他如何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时,该纳税人竟然不知道多缴税款有要求退还的权利,税务机关有限期退还的义务。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不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这是纳税人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原因。
    纳税人不敢维护权利。纳税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少不了复议,免不了打官司,然而打一场官司费时费力又费钱,纳税人不是到万不得已,谁都不愿意这样折腾。纳税人不敢维权归纳起来有“三怕”:一是怕诉讼结案难。据了解《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四年来,一场官司半年内出结果并不多,拖两三年常见。一旦打起官司,先不论输赢,纳税人对时间和精力的虚耗就难以承受,因此悄悄地打消了“法庭上见”的念头。二是怕花钱,得不偿失。纳税人打官司一切费用自理,而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的费用,就是请律司也都由国家出。行政诉讼中这种双方经济承受力的巨大反差,诉讼成本迥然不同导致了纳税人不得不在上告之前算起经济账而放弃维权。三是怕秋后算账,遭到报复。税务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使纳税人长期形成的弱势思维定势,怕一时之赢导致长久之输。特别是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依然存在的现实中,身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总认为“棍子”是攥在别人手里,“胳膊拧不过大腿”。所以遇事无论大小、不管对错,总想背后托关系,找门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笔者曾在报上见过这样一个事例:郭某原是某大型企业的职工,因企业改制下了岗。1999年在朋友的帮助下,他承包了街道下属的一家物业公司。接手物业公司后,郭某立即对物业人员的工作用房和公共场所进行一番整修,共花费工程款9.9万元,另加购买花苗1500元。2002年他因承包利益分配问题与街道发生纠纷。街道负责人便给某税务机关写了一封举报信,说郭某在1999年对物业管理工程装修时故意漏报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属于偷税行为,要求税务机关查处。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 对郭某经营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全面稽查,认定该企业行为属于偷税,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万元的处理决定。郭某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后,考虑再三,决定认罚了事,以免日后招来更多的麻烦。可公司的财务人员却咽不下这口气,瞒着郭某向税法援助中心请求援助。税法援助中心查实了在装修工程账目往来中,税务部门未把一笔1500元购买花苗的费用从装修工程款中剔除,致使该工程装修费用超过了10万元,因而要予以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税务机关及时纠正了之前作出的处理决定。四怕税务机关认真起来,查出的问题更多。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征纳双方信息极不对称,日常征管存在许多问题。很多涉税案都是不查则已,一查不得了,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因此纳税人轻易不敢去点燃行政诉讼这根导火索。
    执法权制约不到位也影响了维权。职务犯罪,以权谋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发生,也给纳税人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那么纳税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得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有关纳税人权利一定要全面了解撑握,概括起来有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有依法拒绝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权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此同时,还要了解税务行政执法权受到哪些限制和制约。特别是税务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规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的检查职权、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规定,在实施检查前,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实施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检查证,对税务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有关税务人员应当回避。调查询问当事人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签章押印。检查人员调取企业帐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定《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账通知书须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并且只能调取以前年度的帐簿资料。调取当年度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并在30日完整退还。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的,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检查中,税务人员只能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不得对存放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器具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还要为纳税人保守秘密。明白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了解税务执法权受到那些制约,这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
    其次,纳税人要敢于维护权利,这除了纳税人本身勇气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成立税法援助中心,为身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撑腰打气,从法律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我省福州市地税局2002年成立了税法援助中心,据报道,该中心成立不到三个月,就无偿援助了297个纳税人。不仅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又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促进了内部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由于税法援助中心的成立,解决纳税人打官司难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要通过改革稽查模式,用机制制约执法权,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以程序制约执法权,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通过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追究,以责任制约执法权。通过推行税收信息化管理,以现代科技制约税收执法权。使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做到心中有法,思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真正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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