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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甲供材” 两个方面涉税风险需防范

发布时间:2013-04-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自行外购钢材、水泥等主体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被称为“甲供材”。确切地说,“甲供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有关产品时,自行采购各种工程耗费的主要材料并用于产品生产,涉及的其他有关劳务及辅料,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其他专门企业承担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从征管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此种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承担建造任务的建筑安装企业(乙方)由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给征管工作和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都带来了许多问题,存在较多风险。

  

  “甲供材”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税务监管问责风险;二是建筑企业涉税法律责任追究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材料采购,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清包业务。

  

  从财务与税务处理来说,“甲供材”金额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后所涉及的财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至今国家没有统一、规范的财务处理规定。由于“甲供材”只是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一个特殊规定,其实际经营行为并未发生,造成了不同企业财务核算各异的情况。从长期的征管实践来看,建筑企业在“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上,有以下方式并存在不同的涉税风险:

  

  第一,一些建筑企业在财税处理上,以建筑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所取得的收入开具发票,作为企业账,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以企业确认并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加上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表面上看,此种处理符合规定,既没有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又没有影响国家税收,但从长远来看,由于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与应缴税金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会带来税务管理问题,若税企双方发生管理或财务人员变动,或者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到位,很可能将“甲供材”涉及的税金误作为建筑企业多缴而抵补,造成明征暗退,给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第二,有的建筑企业不管“甲供材”是否涉及税务风险,自己开具多少发票就申报缴纳多少税金,只要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就会侥幸过关。

  

  第三,有的建筑企业在财税处理上,按工程耗用的所有料、工、费等,全额开具发票并作收入处理,由于材料发票的购买单位是甲方企业,款项也是甲方支付,因此,建筑企业将其作为因计税而增加的一项过渡性财税处理措施,将甲方购进材料的发票以复印件形式入账,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处理。其财务处理是:

  

  1.按工程决算耗用的所有料、工、费等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2.收到甲方传递的甲供材料发票复印件时:

  

  借:材料——甲供材

  

   贷:应收账款。

  

  3.将甲供材料列入工程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材料——甲供材。

  

  4.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结转财务成果。

  

  这种财务处理方式看来相当完善,解决了计税收入与应缴税金不匹配问题,也没有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的核算,但缺陷在于:一是发票的购进单位与款项的支付方是甲方,乙方取得的是发票复印件,从发票管理上来说,是不符合规定的;二是“甲供材”相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并没有实际发生此项业务,从财务会计制度角度来讲,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了乙方虚增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三是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发票内容及金额的真实性,造成管理问题,也带来了建筑企业虚开发票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特殊性,上述各种财务处理方式,都必须依赖于甲方的配合和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购进依据,否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有问题的。

  

  两种方法避免涉税风险

  

  为避免税企双方在“甲供材”涉税问题上的风险,笔者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税务机关要从税收管理制度上予以完善,避免税企风险。为了使税收征管顺应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的要求,税收管理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出发,主管税务机关将“甲供材”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实行代扣代缴,在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代扣甲供材营业税金及附加”子目进行核算,既有利于甲、乙双方的正确核算,又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的财务处理为:

  

  甲方购进材料时: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用于建造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

  

  同时计提缴纳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代扣甲供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代扣甲供材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不仅能核查购进材料的真实性,也能据此核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成本扣除项目金额。

  

  对承建的建筑企业来说,只核算与自身全部业务相关的内容,开具与自身全部业务相关的发票,解决了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中长期困惑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种方式,从税企管理机制上予以完善,避免涉税风险。在建筑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税企双方必须及时、主动对该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定一种合理的财务核算方法和管理措施。甲乙双方的财税处理方法如下:

  

  甲方的财务处理:

  

  购进材料时: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用于建造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

  

  同时计提乙方在此项业务中应缴的税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XX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

  

  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甲供材”金额所计算的应缴税金及附加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XX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甲供材料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在该财税处理方式下,建筑企业只开具与自身业务内容相关的发票进行收入核算。

  

  总之,不管企业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对于实行代扣代缴的,要取得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证明,同时要及时取得扣缴税款完税证明。对自行申报纳税的,要将财务税收处理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完整保存好各项工程合同、协议、决算书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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